小額貸款公司業務辦理操作指
目錄
小額貸款公司設立
一、政策依據
(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
(二)《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云政辦發〔2011〕106號);
(三)《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關于開展2012年第二批小額貸款公司申報工作的通知》(云金辦〔2012〕155號);
(四)《云南省金融辦關于進一步做好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通知》(云金辦〔2013〕27號);
(五)《云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范的通知》(云金〔2018〕42號)。
二、申報材料
(一)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書
(二)出資人承諾書
(三)出資人協議書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股東關聯情況的法律意見書
(五)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可行性分析。應當包括對當地經濟、金融發展情況的分析;當地小額貸款業務的需求分析;目標客戶的預測,可執行利率水平分析;企業經營方針及未來三年發展規劃等。
(六)小額貸款公司股東情況
1.發起公司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經市場監管部門查詢的《企業登記基本情況表》;人民銀行出具的企業征信報告;稅務部門出具的最近3年完稅證明;股東同意本公司作為小額貸款公司出資人的股東會決議;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最近3年審計報告;企業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主發起人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無犯罪記錄證明;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附身份證復印件;企業所獲獎勵、表彰證明復印件等;
2.其他股東基本情況。①企業法人股東證明材料同發起公司;②自然人股東證明材料應當包括個人簡歷;身份證復印件;無犯罪記錄證明;人民銀行出具的個人征信報告;出資能力證明文件(其中,應有個人存款證明且額度不小于出資額);所獲表彰獎勵證明及其他認為需要的文件等。
(七)小額貸款公司組建方案。應當包括小額貸款公司章程(草案);主要管理制度;貸款產品和抵押擔保方式的創新;貸款風險的控制和防范措施;法人治理結構;部門設置和人員配備等。
(八)小額貸款公司擬任高管人員情況
1.擬任董事長、副董事長。應當包括個人簡歷;身份證復印件;無犯罪記錄證明;人民銀行出具的個人征信報告;個人所獲表彰獎勵證明等;
2.擬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應當包括個人簡歷;身份證復印件;無犯罪記錄證明;人民銀行出具的個人征信報告;學歷證明;金融從業經歷證明;個人所獲表彰獎勵證明等。
(九)云南省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系統《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告知書》
(十)省、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審批流程
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初審,州(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復審,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核準。
變更公司組織形式
一、政策依據
(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
(二)《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云政辦發〔2011〕106號);
(三)《云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云金規〔2021〕1號)。
二、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公司基本情況,變更公司組織形式的原因和必要性等事項。
(二)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
(三)變更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四)云南省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系統《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告知書》
(五)公司上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含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附注)
(六)變更前公司經年審的營業執照
(七)省、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審批流程
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審核,州(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核準,并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備案;
經核準變更后,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30日內到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變更公司名稱
一、政策依據
(一)《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云政辦發〔2011〕106號);
(二)《云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云金規〔2021〕1號)。
二、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公司基本情況,變更公司名稱的原因和必要性等事項。
(二)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
(三)變更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四)云南省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系統《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告知書》
(五)變更前公司經年審的營業執照
(六)省、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審批流程
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審核,州(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核準,并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備案;
經核準變更后,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30日內到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變更經營地址
一、政策依據
(一)《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云政辦發〔2011〕106號);
(二)《云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云金規〔2021〕1號)。
二、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公司基本情況,變更公司住所的原因和必要性等事項。
(二)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
(三)變更后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
(四)變更后營業場所安全和消防設施合格證明等材料
(五)變更前公司經年審的營業執照
(六)省、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審批流程
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審核,州(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核準,并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備案;
經核準變更后,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30日內到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變更公司章程
一、政策依據
(一)《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云政辦發〔2011〕106號);
(二)《云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云金規〔2021〕1號)。
二、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變更章程的原因及必要性,變更內容及新舊章程對照表等內容。
(二)變更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三)股東會決議
(四)省、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審批流程
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審核,州(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核準,并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備案;
經核準變更后,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30日內到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增資擴股
一、政策依據
(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
(二)《云南省金融辦關于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問題的通知》(云金辦〔2009〕183號);
(三)《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云政辦發〔2011〕106號);
(四)《云南省金融辦關于開展2012年第二批小額貸款公司申報工作的通知》(云金辦〔2012〕155號)
(五)《云南省金融辦關于進一步做好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通知》(云金辦〔2013〕27號);
(六)《云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范的通知》(云金〔2018〕42號);
(七)《云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云金規〔2021〕1號)。
二、辦理條件
(一)企業法人股東(包括發起人和其他股東)申請增資的,其提供的上一年度審計報表凈資產數需達到增資后總出資額的2倍以上;發起人為自然人申請增資的,其提供的凈資產總額須達到增資額的2倍以上,其中定期存款額度不小于增資額;其他增資的自然人股東,提供的定期存款額度須覆蓋增資額。
(二)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有關機構立案調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的情形。
(三)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上一個年度實現盈利,凈資產為增資后出資額的2倍以上,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
(四)依法合規經營,沒有不良信用記錄,嚴格執行《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貸款堅持“小額、分散”以及服務“三農”和小企業的原則。
(五)小額貸款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內控制度和風險管理機制,且執行良好,能有效識別??刂坪头婪稑I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
(六)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需符合法定人數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200名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七)財務狀況良好,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截止申請增資擴股前一個月末不良貸款率不超過1%。
(八)新增股東須符合《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云政辦發〔2011〕106號)、《云南省金融辦關于進一步做好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通知》(云金辦〔2013〕27號)相關要求,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九)增資后,小額貸款公司發起人及其關聯方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40%,其他股東及其關聯方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15%。
(十)實力雄厚、信譽良好、經營規范的大型企業等作為發起人入股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批準,其持股比例上限可適當放寬。
三、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增資擴股的原因及必要性等。
(二)其他相關材料:
1.小額貸款公司維持原有股東不變、只增加注冊資本金的,須如實提供以下材料:增資擴股的股東會決議;主發起人經審計的上一個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變更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2.小額貸款公司在原有股東的基礎上增加新股東的,須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1)增資擴股的股東會決議
(2)新增股東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須符合小額貸款公司設立時對股東的要求)
(3)出資人協議書
(4)出資人承諾書
(5)風險承諾書
(6)主發起人經審計的上一個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
(7)變更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3.股東關聯關系的法律意見書
4.省、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審批流程
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審核,州(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核準,并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備案;
經核準變更后,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30日內到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變更股權
一、政策依據
(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
(二)《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云政辦發〔2011〕106號);
(三)《云南省金融辦關于開展2012年第二批小額貸款公司申報工作的通知》(云金辦〔2012〕155號);
(四)《云南省金融辦關于進一步做好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通知》(云金辦〔2013〕27號);
(五)《云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范的通知》(云金〔2018〕42號);
(六)《云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云金規〔2021〕1號)。
二、變更條件
(一)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權可依法轉讓、繼承和贈與。但發起人持有的股權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其他股東2年內不得轉讓。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持有股權的,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或者質押。
(二)對因小額貸款公司以外的股權交易、并購、轉讓等情況導致小額貸款公司股權發生變化的,視同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權變更。
(三)變更后,小額貸款公司發起人及其關聯方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40%,其他股東及其關聯方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15%。
(四)發起人股東變更的,新進入股東必須是管理規范、信用優良、實力雄厚的企業法人,并符合《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對企業股東的相關條件。
(五)實力雄厚、信譽良好、經營規范的大型企業等作為發起人入股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批準,其持股比例上限可適當放寬。
(六)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需符合法定人數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200名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三、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股權變更的原因及必要性等。
(二)股東會決議
(四)出資人承諾書
(五)出資人協議書
(六)風險承諾書
(七)股東關聯關系的法律意見書
(八)變更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九)新增股東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須符合小額貸款公司設立時對股東的要求)
(十)省、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審批流程
小額貸款公司變更發起人股東的,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初審,州(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復審,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核準;變更其他股東的,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審核,州(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核準,并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備案。
經核準變更后,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30日內到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變更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一、政策依據
(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
(二)《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云政辦發〔2011〕106號);
(三)《云南省金融辦關于進一步做好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通知》(云金辦〔2013〕27號);
(四)《云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范的通知》(云金〔2018〕42號);
(五)《云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云金規〔2021〕1號)。
二、變更條件
(一)任職資格。擬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除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知識、經驗及能力;
3.具有良好的經濟、金融從業記錄;
4.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從事相關經濟工作5年以上,其中從事銀行業或者小額貸款公司工作2年以上,具備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中級以上職稱)。
(二)信用記錄。應提供能夠真實、全面反映信用記錄的銀行信用報告:
1.信用報告的出具機構必須是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在各地的分支機構,其他機構出具的無效;
2.擬任董事長、副董事長單個貸款賬戶(包含信用卡賬戶)逾期次數超過10次,全部貸款賬戶(包含信用卡賬戶)累計逾期次數超過15次的視為有嚴重不良信用記錄,不具備出資或任職資格;擬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單個貸款賬戶(包含信用卡賬戶)逾期次數超過5次,全部貸款賬戶(包含信用卡賬戶)累計逾期次數超過10次的視為有嚴重不良信用記錄,不具備任職資格;
3、存在賬戶(包含信用卡賬戶)逾期情況但在規定范圍內的,須由銀行出具非惡意拖欠或透支的證明,否則視為有嚴重不良信用記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1.有故意犯罪記錄的;
2.對曾任職機構的違法經營活動或者重大損失負有個人責任或者直接領導責任被依法處理的;
3.有提供虛假材料等違反誠信原則行為的;
4.被金融監管機構取消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
5.法律法規和規章及金融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公司基本情況、變更的原因和必要性等事項。
(二)擬任人簽字的任職資格申請書
(三)擬任人情況介紹,包括擬任人簡歷、未來履職計劃,并附相關身份、學歷證明材料。
(四)擬任人風險承諾書
(五)無犯罪證明記錄證明
(六)個人征信報告
(七)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
(八)省、市金融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審批流程
小額貸款公司變更高級管理人員的,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初審,州(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復審,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核準;變更董事、監事的,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審核,州(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核準,并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備案。
經批準變更后,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融資業務申報
融資業務主要是指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發行債券及以本公司發放的貸款為基礎資產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業務。
一、政策依據
(一)《云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云金規〔2021〕1號);
(二)《云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業務申報指南(試行)的通知》(云金〔2021〕120號)。
1.開展業務條件
小額貸款公司可向不超過2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借款。小額貸款公司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等非標準化融資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倍。
2.備案
小額貸款公司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借款融資業務為事后備案事項,業務完成后須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云南省小額貸款動態監管系統上報融資情況。
(二)股東借款業務
1.開展業務條件
小額貸款公司開展股東借款業務除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公司上一年度監管分類評級在BB級(含)以上;
(2)出借股東須為小額貸款公司的法人股東,且經營狀況正常、流動資金充沛,上年度審計報告資產負債率低于70%,出借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出借額度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借款融入的資金只能用于自身小額貸款發放,小額貸款公司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等非標準化融資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倍;
(3)出借股東無不良信用記錄或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4)小額貸款公司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健全的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制度,近2年無不良信用記錄或違法違規經營行為,或雖有發生但已按監管部門要求完成整改;
(5)注冊資本金主要用于發放貸款,且使用率不低于80%;
(6)前期融資業務合規開展;
(7)符合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2.申報材料
(1)申請書。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情況、本次業務情況、業務發展規劃、接受監管情況、聯系人信息(姓名、電話、聯系地址)等情況。
(2)同意開展股東借款的股東會決議
(3)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公司章程及股東結構表
(4)小額貸款公司最近一期銀行征信報告、最近一期財務報表以及經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5)擬出借股東同意出借資金的股東會決議、出借資金來源合法性承諾書、最近一期銀行征信報告、最近一期財務報表以及經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6)上一年度監管評級結果
(7)擬簽訂的借款協議
(8)材料真實性承諾書和合規經營承諾書
(9)省、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審批流程
(1)小額貸款公司向同一股東首次開展股東借款業務需申請審批,實行“一次核準、循環使用、杠桿控制”;小額貸款公司出借股東發生變化和減少注冊資本金后需重新審批。
(2)開展股東借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須向屬地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相關申請資料,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初審通過后,報州(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州(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復審合格后,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核準。
(3)小額貸款公司境外股東借款必須符合外匯管理部門相關規定。
(4)在開展股東借款申報及融資業務過程中,如發現出借股東、小額貸款公司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將責令暫停此次業務,并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5)小額貸款公司融資完成后在3個工作日內,須通過云南省小額貸款動態監管系統按時上報融資情況,并將借款合同、資金到賬憑證及銀行流水于5個工作日內報屬地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
(三)發行債券及資產證券化業務
1.開展業務條件
小額貸款公司發行債券及資產證券化業務除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和外匯管理局《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認定規則》(〔2020〕第5號)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上一年度監管分類評級在A級(含)以上;
(2)資本金運用充分,注冊資本金用于發放貸款的比率不低于80%;
(3)公司有良好的治理結構和健全的風險管理等內部控制制度,近2年無不良信用記錄、違法及違規但已按監管部門要求完成整改;
(4)貸款質量好,貸款不良率不超過5%;
(5)發行機構或平臺合規,不存在被監管部門限制開展業務的情形;
(6)小額貸款公司發行債券及資產證券化募集的資金只能用于自身小額貸款發放,包括此次融資在內,小額貸款公司各項標準化融資余額不超過其凈資產的4倍;
(7)前期融資業務合規開展;
(8)符合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2.申報材料
(1)申請書。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情況、本次業務情況、業務發展規劃、接受監管情況、聯系人信息(姓名、電話、聯系地址)等情況。
(2)業務方案。包括基礎資產情況(如有)、產品規模、利率期限、發行成本結構、交易模式、參與各方債權、交易風險和防范措施等。
(3)證券公司、保險公司、資管公司、交易平臺等參與方情況介紹,資質證明材料。
(4)股東會決議
(5)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公司章程
(6)小額貸款公司最近一期銀行征信報告、最近一期財務報表以及經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7)上一年度監管評級結果
(8)募集說明書、盡職調查報告、評級報告、法律意見書等
(9)材料真實性承諾書和合規經營承諾書
(10)省、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審批流程
(1)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與發行債券及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專項計劃管理方簽訂意向協議后,向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相關申請資料,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初審通過后,報州(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州(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復審合格后,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核準。
(2)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核準同意后,小額貸款公司應依法開展發行債券及資產證券化業務,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應在專項計劃成立5個工作日內將正式專項計劃文件報備州(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專項計劃期滿清算后5個工作日內向州(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備。州(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在收到公司報備文件后5個工作日內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備案。
(3)縣(市、區)、州(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將公司的發行債券及資產證券化專項計劃納入行業日常監管的重要內容,確保發行債券及資產證券化業務工作依法合規開展。
(4)發行債券及資產證券化業務開展過程中如發現小額貸款公司或其他相關部門有違法違規行為,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可要求暫停此項業務,并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5)小額貸款公司發行債券及資產證券化業務融資完成后3個工作日內,須通過云南省小額貸款動態監管系統按時上報融資情況。
小額貸款公司退出
一、政策依據
(一)《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云政辦發〔2011〕106號);
(二)《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關于印發小額貸款公司退出市場內部工作指引的通知》(云金辦〔2017〕139號);
(三)《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86號);
(四)《云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云金規〔2021〕1號);
(五)《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分類評級辦法》(云金規〔2022〕1號)。
二、退出途徑
(一)自愿申請退出
小額貸款公司自愿注銷小額貸款試點資格,應當按照本指南規定提交相關資料逐級報經云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審核后下發終止小額貸款公司試點資格的文件。小額貸款公司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自行組織開展清算工作,并按照市場監管部門相關要求辦理公司解散清算等手續。
(二)因嚴重違法違規等被強制性退出
1.認定標準。依據評級辦法第二十一條相關規定,以下情形屬于嚴重違法違規情形:
(1)非法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2)非法高利放貸;
(3)暴力催債;
(4)抽逃或變相抽逃資本金及賬外經營;
(5)按照有關規定被認定的“失聯”及“空殼”公司(依據86號文“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公司,應當認定為“失聯”公司:無法取得聯系;在公司住所實地排查無法找到;雖然可以聯系到公司工作人員,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聯系到公司實際控制人;連續3個月未按監管要求報送數據信息。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公司,應當認定為“空殼”公司:近6個月無正當理由自行停業(未開展發放貸款等業務);近6個月無納稅記錄或“零申報”(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免稅的除外);近6個月無社保繳納記錄”認定);
(6)拒絕或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含監管分類評級);
(7)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2.退出途徑。小額貸款公司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屬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核實認定,逐級報經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依據86號文第二十五條相關規定審核后下發取消其試點資格的文件。
(三)通過司法裁決退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可依法提請法院解散公司并依法清算而終止法人資格,或通過破產清算程序終止法人資格。清算期間,小額貸款公司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破產申請受理以后,依法由相關主體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公司的營業。
經判決解散或破產清算后,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下發取消小額貸款試點資格的文件,由管理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公司注銷。小額貸款公司或者債權人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小額貸款公司或者出資額占公司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小額貸款公司可以直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所在地縣(市、區)小額貸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協調各利害關系方在人民法院主導下開展清算、重整或和解工作。
(一)自愿申請退出資料清單
1.公司責任聲明書;
2.公司退出申請書;
3.公司股東會決議;
4.公司關于登刊《清算公告》的情況說明(須附市級報紙上已刊登公告的有關證明);
5.公司經審計的清算報告;
6.小額貸款公司開業文件(原件);
7.州(市)、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審查意見;
8.按照審慎性條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因嚴重違法違規等被強制性退出證明材料
1.“失聯”公司證明材料
(1)無法取得聯系:填報《小額貸款公司聯系情況表》,并至少記錄三次無法取得聯系的情況。
(2)在公司住所實地排查無法找到:填報《現場檢查(勘驗)記錄》,并提供公司住所實地照片。
(3)雖然可以聯系到公司工作人員,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聯系到公司實際控制人:填報《小額貸款公司聯系情況表》,記錄與公司工作人員聯系內容,并至少記錄三次公司實際控制人無法取得聯系的情況。
(4)連續3個月未按監管要求報送數據信息:填報《系統檢查影像證據》,并提供監管系統未報送數據的截圖。
2.“空殼”公司證明材料
(1)近6個月無正當理由自行停業(未開展發放貸款等業務):填報《系統檢查影像證據》,并提供監管系統近6個月未開展放貸業務的截圖。
(2)近6個月無納稅記錄或“零申報”(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免稅的除外):提供相關查詢內容復印件,并注明查詢時間、查詢人員(雙人)。
(3)近6個月無社保繳納記錄:提供相關查詢內容復印件,并注明查詢時間、查詢人員(雙人)。
3.其他嚴重違法違規情形認定及證明材料
存在非法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高利放貸、暴力催債、抽逃或變相抽逃資本金及賬外經營、拒絕或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含監管分類評級)等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向小額貸款公司發送《現場檢查通知書》進行現場檢查,并出具《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F場檢查結束后將檢查結果、處置意見及證明材料逐級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完成審查并最終作出決定,違法違規行為由相關部門認定的,還需提供相關部門證明材料。
四、審批流程
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初審,州(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復審,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核準;
通過司法裁決退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