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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政策文件匯編(二)

    云南省地方金融監管政策規定、地方性鼓勵類政策及行業自律

     

     

    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意見

    云金辦〔200929

     

    為加強對我省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防范和控制風險,促進其審慎經營、合法、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試行)》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意見。

    一、監督管理機構和監督管理職責

    (一)省金融辦及各州、市、縣政府授權的主管部門是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督管理。在監督管理活動中,各級公安、工商、人行、銀監等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和協助。

    (二)各級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分別履行以下監管職責。

    1.省金融辦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組織、協調、規范和推進工作,主要履行下列監管職責:

    1)制定小額貸款公司管理及其業務活動的規章、制度和辦法;

    2)與各州(市)政府簽訂風險控制責任書,指導和督促縣(市、區)政府做好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工作;

    3)審查批準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4)確定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審查批準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及其他出資人的資格,對股東的資金來源、財務狀況、資本補充能力和誠信狀況進行審查,對公司注冊資本金進行監管;

    5)審查批準小額貸款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

    6)制定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

    7)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管理實施宏觀政策指導,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其風險狀況。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8)會同省公安廳、省工商局、云南銀監局、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部門,開展小額貸款公司業務創新、合規經營、風險防范等方面的聯合監管和協調工作;

    9)其他監管職責。

    2.各州(市)政府指定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管部門,授權其負責本州(市)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其職責為:

    1)確定試點的縣(市、區),落實組織和工作機構,制定試點方案,與縣(市、區)政府簽訂風險控制責任書,指導和督促縣(市、區)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工作;

    2)對本州(市)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其他出資人、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進行初審,對公司設立、變更事項進行初審;

    3)督促本州(市)小額貸款公司做好籌建工作,對其開業準備情況進行驗收,并報省金融辦批準開業;

    4)制定本州(市)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制度;

    5)對本州(市)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日常監管,督促企業合規經營;加強資金流向和貸款利率的監測,嚴禁小額貸款公司變相吸收存款或參與洗錢活動,及時認定和查處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和高利貸違法行為;建立風險防范機制,及時處置風險。重大風險和重大違規情況報告省金融辦;

    6)督促各縣(市、區)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的財務報表、業務報表及相關監管報表的統計、收集和上報工作,并及時上報省金融辦;

    7)其他監管職責。

    3.各縣(市、區)政府指定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管部門,授權其負責本縣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其職責為:

    1)與小額貸款公司簽訂風險控制責任書,指導和督促小額貸款公司合規經營、控制風險;

    2)對本縣(市、區)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其他出資人、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進行預審,對公司設立、變更事項進行預審;

    3)督促和指導本縣(市、區)小額貸款公司做好籌建工作,督促其資本金按時足額到位,對開業準備情況進行初步驗收;

    4)制定本縣(市、區)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制度;

    5)負責本縣(市、區)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和定期、不定期檢查。重點監督檢查小額貸款公司有無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單筆單戶貸款是否超過限額、是否跨區域貸款、執行利率是否符合規定、涉農貸款比例是否達到要求。建立本縣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范機制,及時處置風險。重大風險和重大違規情況及時報告上一級政府主管部門;

    6)積極引導小額貸款公司立足縣域,服務“三農”、服務社區,探索建立靈活、便利的信貸管理與服務模式;

    7)負責本縣(市、區)小額貸款公司的財務報表、業務報表及相關監管報表的統計與收集工作,并及時上報上一級政府主管部門;

    8)其他監管職責。

    (三)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

    1.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并將具備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征信系統;

    2.銀監部門配合做好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監管工作;

    3.工商部門配合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登記、變更和年檢等工作;

    4.公安部門配合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處置工作,嚴厲打擊金融違法活動。

    二、監督管理的措施

    (一)建立定期報送報表制度。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小額貸款公司按照規定報送財務報表、業務報表及相關監管報表等資料。

    1.小額貸款公司報送會計財務資料的種類及時間

    1)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利潤分配表、業務狀況報告表、會計報表附注等。應于次年4月底前報送;

    2)季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應于次季的第一個月底前報送;

    3)月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應于次月的10個工作日內報送;

    4)其他會計財務資料,包括會計核算基本制度,會計科目表及會計科目使用說明,涉及重大會計改革事項的資料,監管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會計財務資料。應在發布或調整之日起一個月內報送。

    2.小額貸款公司報送業務經營活動統計資料的種類及時間

    1)小額貸款公司應報送的業務報表包括:反映貸款發放和回收情況的《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貸款發放清單》、《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收回清單》;反映貸款質量的《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五級分類匯總表》;反映貸款單筆、單戶限額執行情況的《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最大三戶貸款情況統計表》;反映貸款投向、利率執行情況的《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投向表》、《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利率執行情況表》、《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情況匯總表》;反映資本金變動情況的《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資本金變動情況表》。

    以上報表應于次月的10個工作日內報送,逢季度、跨年度還需加報相應的季度報表和年度報表。

    2)反映向銀行融資情況、高管人員、股權變動情況的資料。在相關情況變動后10日內上報。

    以上報表格式由省金融辦統一下發。各級監管部門對上述報告負有監管責任,確保其符合有關規定,并對不符合規定的地方展開調查。如果在一個季度內,該機構出現了違反有關條款的行為,應給予書面警告。如果不止在一個季度內出現該問題,并在年報或者季報中有所體現,各級監管部門應展開現場調查。

    (二)建立現場檢查制度。各級監管部門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不定期地自行開展或組織公安、工商、人行、銀監等部門開展現場檢查?,F場檢查主要采取下列措施:

    1.進入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檢查;

    2.詢問小額貸款公司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3.查閱、復制小額貸款公司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4.檢查小額貸款公司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進行現場檢查,應當提前告之小額貸款公司負責人?,F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的,小額貸款公司有權拒絕檢查。

    (三)建立資本金監測制度。為加強資金的監管,省金融辦在銀行業金融機構中優選合作銀行,與其簽定協議書??h(市、區)主管部門要督促小額貸款公司在合作銀行開立賬戶,于正式掛牌開業前一周,將注冊資金轉入合作銀行。違反以上規定的,不批準開業。合作銀行要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資本金變動情況的監測,應于每月10日前將小額貸款公司上月的資金往來及銀行存款余額等情況報當地監管部門和省金融辦。

    (四)建立監管舉報制度。各級監管部門要建立渠道暢通、反應迅速的監管舉報制度,在小額貸款公司營業場所公布舉報聯系方式,利用和發揮社會監督力量,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的約束、監督。監管部門應根據舉報人提供的情況和線索進行核查或現場走訪了解。

    (五)建立高管人員履職評價和誡勉談話制度。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監管,逐步實行董事長、副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履職評價和問責制度。履職評價不稱職的,省金融辦有權責成董事會及時予以罷免或解聘其職務。對有嚴重違規、違紀行為或因失職造成重大損失、嚴重影響工作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省金融辦可依據有關規定取消其任職資格;建立誡勉談話制度,各級監管部門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與小額貸款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誡勉談話,要求其高級管理人員就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并加強對勤勉盡責情況的監督,增強警示和約束作用。

    (六)建立年檢制度。每年,省金融辦將結合日常監管和專項檢查的情況,對全省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年度檢驗,年檢不合格的,將撤銷批準文件。

    (七)建立監管培訓制度。省金融辦將結合小額貸款公司監管特點,有針對性地制定培訓計劃,確保相關監管人員每年參加業務培訓,并通過考試和實踐檢驗等方式對培訓效果進行評價,提升監管人員的監管能力和綜合素質。

    三、法律責任

    (一)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金融辦責令改正;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省金融辦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對其依法進行罰款、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2.未經核準變更、終止的;

    3.違反經營規定,超出核準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須經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審查的項目而未取得審查的經營活動的;

    4.違反利率政策的;

    5.未經核準擅自更換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員的;

    6.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7.不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8.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9.法律、法規授權工商行政管理、人行、銀監等部門處理的其他情形;

    10.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二)各州、市、縣要切實履行責任,建立分工明確、職責清晰、上下聯動、密切協作的監管工作機制,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監管,不斷提高監管工作質量和效率。對各州、市、縣違反規定,擅自擴大試點數量,擅自放寬準入條件,疏于管理造成小額貸款公司擴大業務范圍、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等嚴重違法違規的行為的,省金融辦將停止其試點,并按照行政問責辦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觸犯法律法規的,將提交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云南省金融辦關于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問題的通知

    云金辦〔2009〕183號

    各州、市人民政府:

    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和相關部門的通力配合下,我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穩步推進。截至2009年6月26日,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總數達到58家,其中已經開業28家,有30家正在籌備。為實現小額貸款公司快速、健康和可持續發展,經省政府同意,省金融辦決定對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有關政策進行調整,對合規經營、運行穩健的小額貸款公司經批準可提前增資擴股?,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嚴格遵照執行。

    一、申請增資擴股的條件

    (一)申請提前增資擴股的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發起人僅限于企業法人;

    (二)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合規經營,沒有不良信用記錄,嚴格執行《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貸款堅持“小額、分散”以及服務“三農”和小企業的原則;

    (三)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內控制度和風險管理機制,且執行良好,能有效識別、控制和防范業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

    (四)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有關機構立案調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的情形;

    (五)財務狀況良好,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截止申請增資擴股前一個月末不良貸款率不超過 1%;

    (六)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上一個年度實現盈利,凈資產為增資后出資額的2倍以上,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

    (七)增資擴股后,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人數、持股比例符合《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試行)》對股東人數、持股比例的相關規定;

    (八)省金融辦要求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二、申請增資擴股須提交的材料

    (一)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的書面申請;

    (二)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的可行性分析;

    (三)其他相關材料:

    1.小額貸款公司維持原有股東不變、只增加注冊資本金的,須如實提供以下材料:增資擴股的股東決議;主發起人經審計的上一個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新章程草案;主管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小額貸款公司在原有股東的基礎上增加新股東的,須如實提供以下材料:增資擴股的股東決議;新增股東的基本情況證明(新增法人股東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復印件、經工商查詢的最近一期股東情況的登記資料、股東同意本公司作為小額貸款公司出資人的股東決議、最近三個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和稅務機關出具的企業合法納稅的證明;企業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身份證復印件、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和人民銀行出具信用記錄證明。新增自然人股東提供:個人簡歷、身份證復印件、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人民銀行出具信用記錄證明和個人資產證明);出資人協議書;出資人承諾書;主發起人經審計的上一個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新章程草案;主管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小額貸款公司更換股東的須滿足《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試行)》第三章第十七條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轉讓,但主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其他股東2年內不得轉讓。對更換股東的審核條件視同新增股東。

    三、申請增資擴股的程序

    第一批小額貸款公司(10家)可以直接向省金融辦提出申請,同時抄報州(市)、縣(區)兩級政府,由省金融辦審核通過后,向企業下達批復,同時抄送州(市)、縣(區)兩級政府。第一批以外的小額貸款公司,向縣(區)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逐級審核、逐級上報的程序,最終由省金融辦審批。小額貸款公司憑省金融辦的批復文件辦理驗資和工商變更手續。

    請各州、市政府小額貸款公司主管部門盡快將此通知轉發至試點縣、區和轄區內的小額貸款公司。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
    關于印發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

    云金辦〔201033

     

    各州(市)、縣(市、區)金融辦,各小額貸款公司主管部門:

    為規范我省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行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的指導和督促,形成監管合力,促進我省小額貸款公司的健康發展,現將《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指引(試行)》

    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指引(試行)

     

    一、為加強我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進一步明確職責、防控風險,確保小額貸款公司規范經營、穩健運行,根據《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試行)》(云政辦發〔2008195號)、《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意見》(云金辦〔200929號)并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指引,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本指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在云南省境內依照《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試行)》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云南省各級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機構應根據本指引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管。

    三、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機構包括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金融辦)、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金融辦及當地政府指定的小額貸款公司主管部門。各級監管機構要嚴格按照《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意見》中對“監督管理機構和監督管理職責”的規定履行職責。省金融辦是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最高監管機構,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組織、協調、規范和推進工作;各州(市)、縣(市、區)的監管機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對轄區內的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管,并對上一級監管機構負責。

    四、小額貸款公司合作銀行是經省金融辦批準并與省金融辦簽訂了《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金融服務協議書》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定專人(機構)負責與省金融辦等各級監管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對口聯系;

    (二)嚴格控制小額貸款公司私自開設銀行賬戶,除基本賬戶外開設其他賬戶需報省金融辦備案;

    (三)嚴格審核小額貸款公司與客戶簽訂的借據、合同并建立檔案;

    (四)嚴格把關,按規定、按程序操作貸款資金的劃轉;建立業務臺賬,對小額貸款公司發生的每筆業務及時準確地進行登記;

    (五)建立統計和信息反饋制度,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投向、具體的往來賬務明細進行匯總,定期向各級主管部門反饋小額貸款公司業務情況;

    (六)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和使用情況的監督,防止小額貸款公司發放高利貸、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超過資本凈額發放貸款和發生資金挪用、抽逃行為;

    (七)在嚴格遵守有關規定的前提下,積極支持小額貸款公司的融資、客戶征信信息查詢等工作。

    五、小額信貸行業協會負責推進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利益、提供會員服務、促進行業發展及開展省金融辦委托的其他工作。

    六、在小額貸款公司的申報階段,監管機構的職責包括:

    (一)按照“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設置小額貸款公司網點,每個縣(市、區)小額貸款公司數量控制在3家以內(包括3家),已經超過3家的原則上不再審批;對于網點覆蓋了全部縣(市、區)的州(市),可以視情況增加某些縣(市、區)的名額;

    (二)按照《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試行)》和《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申請資料編制提綱》的要求,審核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并按照逐級申報,逐級審核、推薦的原則報送材料;

    (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

    理辦法(試行)》,審核股東身份、出資資格;

    (四)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對關聯方的相關要求審核股東之間的關聯性,主發起人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得超過總股本的30%,其他股東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0%;

    (五)審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六)審核組建方案的可行性、全面性。

    七、在小額貸款公司的籌建階段,監管機構的監管內容包括:(一)小額貸款公司名稱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已經過工商部

    門預核準;

    (二)是否發生過股東變更,經審批籌建的小額貸款公司原則上不允許變更股東,確有原因的,變更股東的人數和股份比例都不得超過總數的三分之一;

    (三)所有股東資金是否到位,法定中介機構驗資是否完成;

    (四)小額貸款公司是否構建了內部職能機構,劃清了職責,配備了相應的人員,完成了崗前培訓,做好了開展業務的準備;

    (五)小額貸款公司的章程是否完整、明確,貸款審批、風險控制等各項內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六)是否擁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七)小額貸款公司的標識是否符合規定;

    如上述條件均具備,省金融辦應在15個工作日內批準籌建申請。

    八、在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階段,監管機構的監管內容包括:

    (一)小額貸款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組織架構、高管人員情況是否與申報資料相符;

    (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三)財務管理、會計核算是否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四)是否存在股東抽逃資本金的行為;

    (五)是否存在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六)各項經營指標是否符合《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試行)》規定;

    (七)風險控制措施是否到位,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是否保持在100%以上。

    九、報表監測。各級監管機構每月按時收集、整理、分析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業務報表、財務報表,并與小額貸款公司合作銀行接洽,收集對賬單,認真核對每一筆業務,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發現重大問題,及時上報上級監管機構。

    十、現場檢查。各級監管機構可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建立對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的現場檢查制度,按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結合的現場檢查工作。

    十一、資本金監測。小額貸款公司合作銀行要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資本金變動情況的監測,嚴禁小額貸款公司違反規定開設賬戶,嚴禁超過資本凈額發放貸款,嚴禁抽逃資本金,并于每月10日前將小額貸款公司上月的資金往來及銀行存款余額等情況報當地監管機構和省金融辦。 

    十二、監督舉報。各級監管機構要建立渠道暢通、反應迅速的監管舉報制度,在小額貸款公司營業場所公布舉報聯系方式,發揮社會監督力量,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的約束、監督。監管機構應根據舉報人提供的情況和線索進行核查或現場走訪。

    十三、高管人員約見談話和履職評價??h(區)監管機構每年對轄內小額貸款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至少開展一次約見談話,要求其高級管理人員就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做出說明,并加強對勤勉盡責情況的監督,增強警示和約束作用。年末對高管人員的履職情況進行評價,并書面報告上級監管機構。履職評價不稱職的,州(市)主管部門有權提請省金融辦責成小額貸款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按法定程序予以罷免或解聘其職務。對有嚴重違規、違紀行為或因失職造成重大損失、嚴重影響工作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州(市)監管機構有權提請省金融辦依據有關規定取消其任職資格。如需要,省金融辦可對具體對象履行約見談話職責。

    十四、建立年度評價及年檢制度。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后90日內,各小額貸款公司必須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審計;省金融辦會同相關部門對全省小額貸款公司上一年度的運營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與年檢、政策扶持和獎勵掛鉤,對于評價合格的小額貸款公司,省金融辦下達準予工商年檢通知書。

    十五、建立年檢信息披露制度。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后90日內,小額貸款公司應以年度報告的形式向《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對象披露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入資金情況、公司治理、重大事項等信息,必要時通過行業協會信息平臺統一向社會披露。

    十六、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小額貸款公司發生以下重大事項,須在事項發生后三個工作日內報當地監管機構,當地監管機構應在查實情況后及時逐級上報省金融辦:

    (一)主發起人因發生資產重組、并購等事項導致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 

    (二)更換合作銀行的;

    (三)股東、董事、高管人員發生重大訴訟事項或因涉嫌違法違規接受相關司法、紀檢部門調查的;

    (四)從銀行業機構融入外部資金的;

    (五)經批準新開設除基本賬戶以外其他資金賬戶的;

    (六)經批準的股權變動、高管人員變更的。

    十七、建立從業人員培訓、資格認證和后續教育制度。省金融辦將委托小額信貸行業協會,建立從業人員培訓、從業資格認證和后續教育制度,針對監管人員、小額貸款公司股東、高管人員、業務人員分別進行培訓,并將其納入小額貸款公司年檢和綜合評價體系。

    十八、在小額貸款公司的籌建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籌建資格:

    (一)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籌建期內股東發生刑事犯罪的;

    (三)更換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的;

    (四)更換股東人數或涉及變更股份比例超過三分之一的; 

    (五)降低注冊資本金額度的;

    (六)在籌建通知下達3個月內未能開業的。

    十九、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金融辦責令改正;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省金融辦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對其依法進行罰款、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設立分支機構;

    (二)未經核準變更、終止;

    (三)違反經營規定,未經批準超出經營范圍、發放超額貸款和開展對外投資活動的,以及未取得資格擅自從事須經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審查項目等經營活動;

    (四)違反利率政策;

    (五)未經核準擅自更換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員;

    (六)拒絕、阻礙非現場監管或現場檢查;

    (七)不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資料的,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

    (八)未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九)法律、法規授權工商行政管理、人行、銀監等部門處理的其他情形;

    (十)未獲得準予工商年檢通知書;

    (十一)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二十、各州(市)、縣(市、區)違反規定,擅自擴大試點數量、放寬準入條件,疏于管理造成小額貸款公司擴大業務范圍、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省金融辦將停止其試點,并按照行政問責辦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觸犯法律法規的,將提交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一、合作銀行疏于管理造成小額貸款公司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省金融辦將視情況予以停止合作并取消合作資格;對觸犯法律法規的,將提交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二、本指引由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負責解釋。

    二十三、本指引自頒發之日起實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的通知

    (云政辦發〔2011106號)

     

    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各金融單位:

    《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管理,加強監督,保障小額貸款公司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開展小額貸款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涉。

    第四條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金融辦)是小額貸款公司的省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管理、組織、監督及有關協調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制定小額貸款公司管理及其業務活動的有關制度;

    (二)審批小額貸款公司設立、變更和終止,審查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三)指導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管理,對其業務活動及風險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指導和督促州()、縣(市、區)小額貸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行政區域內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工作;

    (五)會同財政、公安、工商、人行、銀監等部門,開展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控等有關工作; 

    (六)其他有關管理職責。

    第五條 州(市)、縣(市、區)小額貸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小額貸款公司申報材料初審、復審、日常監管、風險監控和處置職責,依法查處小額貸款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章 公司的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為xxx縣(市、區)xxx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xxx州(市)xxx縣(市、區)xxx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符合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00萬元,在國家、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不低于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000萬元,在國家、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以上注冊資本均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者發起人1次足額存入合作銀行,經營期間不得抽逃;

    (二)發起人或者出資人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

    (三)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以及內部組織機構;

    (七)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及其他設施;

    (八)其他法定條件。

    第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分為籌建和開業2個階段。 

    第九條 籌建小額貸款公司,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籌建申請書。包括擬設立機構名稱、組織形式、業務范圍、注冊資本和住所,擬設地金融發展情況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方針及未來發展規劃;

    (二)股東基本情況。發起人和其他出資人情況介紹及出資比例;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名冊、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冊地址、出資額、股份比例、法人股東當年度年檢合格的營業證照復印件;自然人股東的姓名、簡歷、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出資額、股份比例、個人信用狀況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無故意犯罪記錄證明等。

    (三)出資人(不含自然人)經審計的近3個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 

    (四)出資人承諾書。出資人應當承諾遵守國家及省有關小額貸款公司的有關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并承擔風險,不從事非法金融活動,保證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未以借貸資金和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五)出資人協議書。股東之間關于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協議; 

    (六)章程草案。章程草案應當包含公司合法經營和風險防范的有關內容;

    (七)籌建方案。包括擬設小額貸款公司的職能部門設置、公司治理結構、主要管理制度、選址方案和擬任職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書及簡歷;

    (八)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有關股東關聯情況的法律意見書;

    (九)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籌建申請由縣(市、區)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和初審,州(市)行政主管部門復審,省金融辦審查并決定,審查時限分別為20個工作日。

    省金融辦收到申請材料后,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小額貸款公司籌建申請進行資格評審,并作出審查決定。

    第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籌建期為批準之日起3個月。未能按期籌建的,發起人應當在籌建期屆滿前1個月提交延期籌建申請,由縣(市、區)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和初審,州(市)行政主管部門復審,省金融辦審查并決定?;I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2個月。 

    籌建期內達到開業條件的,應當在籌建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

    第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籌建期內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籌建資格:

    (一)提供虛假資料的;

    (二)股東有故意犯罪行為的;

    (三)更換發起人的;

    (四)更換股東數量或涉及變更股權比例超過1/3的;

    (五)降低注冊資本額度的;

    (六)超過籌建延長期限未提交開業申請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第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申請開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開業申請書。內容包括擬開業機構名稱、住所、業務范圍,符合開業條件的注冊資本、股本結構、營業場所、組織架構、各項規章制度等有關材料;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四)經股東大會通過的公司章程;

    (五)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材料;

    (六)經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議通過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名單;

    (七)主要管理制度和公司組織機構;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開業申請,由縣(市、區)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和初審,州(市)行政主管部門復審,省金融辦審查并決定,審查時限分別為15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擬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除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知識、經驗及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經濟、金融從業記錄;

    (四)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從事相關經濟工作5年以上,其中從事銀行業或者小額貸款公司工作2年以上,具備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中級以上職稱)。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一)有故意犯罪記錄的;

    (二)對曾任職機構的違法經營活動或者重大損失負有個人責任或者直接領導責任被依法處理的;

    (三)有提供虛假材料等違反誠信原則行為的;

    (四)被金融監管機構取消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及金融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經批準開業的小額貸款公司自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辦理注冊登記等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小額貸款公司領取營業執照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送有關資料。

    第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經縣(市、區)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州(市)行政主管部門復審,省金融辦審查并決定:

    (一)變更公司形式;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因增資擴股、股權轉讓、發起人發生變化等引起的注冊資本、股東、股權變更;

    (四)更換或者新增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審批變更的其他事項。

    小額貸款公司變更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的,由所在州(市)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并決定,并向省金融辦備案。

    經批準變更后,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解散、破產及清算按照公司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因解散、破產的,應當及時向省金融辦交回批準開業文件,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股東資格和股權設置

    第二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出資人包括:

    (一)境內自然人、企業;

    (二)境外小額信貸組織或者金融機構;

    (三)其他經濟組織。

    經省金融辦審查批準,境內自然人、企業和境外小額信貸組織、金融機構、其他經濟組織均可作為本省小額貸款公司的發起人。

    第二十二條 境內企業作為發起人或者股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合法主體資格;

    (二)企業上年末凈資產為擬出資額的2倍以上,且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

    (三)主要負責人無故意犯罪記錄; 

    (四)企業無偷逃稅和不良信用記錄;

    (五)企業無虛假出資、虛報注冊資本和抽逃出資等違法記錄;

    (六)財務狀況良好,入股前3個年度連續盈利;

    (七)入股資金未以借貸資金和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自然人作為發起人或者股東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無故意犯罪記錄和嚴重不良信用記錄; 

    (四)入股資金未以借貸資金和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 境外小額信貸組織、金融機構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作為出資人(發起人)的,應當符合國家關于外商投資的有關規定及省金融辦規定的有關條件。 

    第二十五條 發起人及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得高于注冊資本總額的30%,其余單個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及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總額的10%。確有需要突破單一股東持股比例限制的,應當報省金融辦審查并決定。

    小額貸款公司成立后,合法經營、業績優良、風險控制較好的,可申請增資擴股。

    第二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股權可依法轉讓、繼承和贈與。但發起人持有的股權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其他股東2年內不得轉讓。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持有股權的,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或者質押。

    第四章 業務經營

    第二十七條 經省金融辦批準,小額貸款公司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 

    (一)辦理各項小額貸款; 

    (二)為小企業發展、管理、財務等提供咨詢服務;

    (三)其他經核準的業務。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從事經核準的經營范圍以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2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內部或者外部集資,不得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三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堅持服務“三農”的原則,貸款主要用于支持農民、農業、農村經濟發展以及我省優勢產業、特色產業的發展,面向“三農”發放的貸款不得低于貸款總額的50%。 

    第三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當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不得向本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方提供貸款。

    第三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經營原則,自主確定貸款利率,但上限不得超過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利率的浮動幅度、貸款期限和貸款償還條款等合同內容,由借貸雙方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依法協商確定。

    第三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遵守現金管理規定,合理使用現金。貸款發放和回收主要通過轉賬或者銀行卡等結算渠道,減少現金交易。 

    第五章 風險管控

    第三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制定合法合規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加強內部控制,切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第三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建立嚴格的貸款管理制度,明確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后檢查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制定強化貸款管理和風險防范的具體措施。

    第三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建立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

    第三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第42號令)和《云南省地方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實施辦法》(云財經〔2007104號)等有關規定,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

    第三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公司股東、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機構,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必要時向社會披露。

    第三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向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領貸款卡。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的縣(市、區)行政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并應當跟蹤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第六章 政策扶持

    第四十條 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支持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

    第四十一條 根據自愿、合規的原則,省金融辦與云南銀監局優先推薦合法經營、無不良信用記錄、具備一定實力和規模的小額貸款公司改制為村鎮銀行。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選擇1家與省金融辦簽訂合作協議的銀行開立賬戶,于正式掛牌開業前1周,將注冊資金存入該銀行,存入資金主要用于發放小額貸款,不得挪作他用。開戶銀行應當密切配合省金融辦,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資金往來監管。開戶銀行不履行義務的,由省金融辦取消其合作資格。

    第四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向所在地監管部門報送有關報表和資料。出現違法行為或者有潛在經營風險的,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可要求小額貸款公司聘請具有相應業務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專項審計或者稽核,有關費用由小額貸款公司承擔。

    第四十四條 省金融辦應當建立小額貸款公司信息動態監測系統,定期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情況、高管人員情況、資本金變動情況等進行統計分析。

    根據監管需要,省金融辦可以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年度評價制度、年度審核制度、年度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考核評價,并可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對小額貸款公司綜合評價及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五條 省金融辦與州(市)小額貸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門,州(市)小額貸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門與縣(市、區)小額貸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門,應逐級簽訂風險控制責任書,把風險防控作為監督管理的重中之重,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和定期檢查,督促小額貸款公司合法經營。

    州(市)、縣(市、區)小額貸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多方聯動的協同監管機制,組織公安、工商、人民銀行、銀監等部門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檢查,重點防范和處置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高利貸等違法行為。

    第四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對小額貸款公司利率執行情況、資金流向等進行跟蹤監測,并將具備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征信系統。銀監部門配合做好對小額貸款公司風險監管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登記、變更和年檢等工作;公安部門要依法嚴厲打擊小額貸款公司金融違法犯罪活動。

    第四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有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有關部門有權采取風險提示,約見其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談話,監管質詢,責令停業等措施,督促其及時進行整改,防范風險。

    第四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在存續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金融辦或者授權州(市)行政主管部門采取約見談話、責令限期改正;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省金融辦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對其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核準變更登記事項的;

    (三)超出核準經營范圍的;

    (四)違反利率政策的;

    (五)未經核準擅自更換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員的;

    (六)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七)不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資料,以及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報表、報告等資料的;

    (八)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九)抽逃或變相抽逃資本金的;

    (十)存在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的;

    (十一)法律法規授權工商、人民銀行、銀監等部門處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 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標識省金融辦設立的舉報電話,充分利用和發揮社會監督力量,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的約束、監督,提高監督實效。

    第八章 附 

    第五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可依法成立行業協會。行業協會開展活動應當接受省金融辦的指導。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在我省行政區域內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小額貸款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對經營管理具有決策權或者對風險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員,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關聯方,是指小額貸款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法人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71日起施行?!对颇鲜∪嗣裾k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云政辦發〔2008195號)同時廢止。

    云南省金融辦
    關于提示小額貸款公司重點監管工作的通知

    云金辦〔2011533

    各州、市金融辦(小額貸款公司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提高風險防范意識,促進小額貸款公司規范、健康和可持續發展,結合本年度現場檢查的具體情況,現將當前我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的重點通知如下:   

    一、把監管作為當前工作的重中之重

    目前,我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主要矛盾已經由初期的小額貸款公司數量少、規模小、無法滿足旺盛的市場需求轉變為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速度與監管力量不匹配的矛盾,監管工作的薄弱甚至缺失已經成為試點工作進一步發展的“瓶頸”。因此,各級監管部門要順應形勢,盡快將試點工作的重心轉移到監管工作上來,進一步強化風險意識,清晰明確監管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嚴格防范和查處小額貸款公司的各種違規行為。

    二、不斷強化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規范管理

    針對目前形勢,在監管工作中,各州(市)監管部門要突出以下監管重點:

    (一)對于小額貸款公司經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業整改1個月,整改不合格的,上報省金融辦取消經營資格: 

    1.未按照《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貸款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或者未嚴格執行;

    2.未經批準,跨區域經營;

    3.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超過資本凈額的5%;

    4.面向“三農”發放的貸款低于貸款總額的50%;

    5.未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第42號令)和《云南省地方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實施辦法》(云財經〔2007104號)的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或者未按時、按量計提呆賬準備金;

    6.未按照規定按時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或者提供虛假的、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

    7.進行欺詐、虛假宣傳。

    (二)對小額貸款公司存在以下問題的,經查實后,應立即上報省金融辦取消經營資格,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公司營業執照:

    1.未經審批擅自開展委托貸款業務, 從事非法集資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活動;

    2.執行利率違反國家利率政策或者以手續費、咨詢費、賬戶管理費、行政管理費名義等形式變相收取高額利息;

    3.抽逃資本金; 

    4.賬外經營;

    5.使用違法、違規手段催收貸款。 

    (三)按照審慎監管要求,各州(市)要對已超過籌建期、但未開業的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清理;同時,省金融辦暫不受理以下申請:處于籌建期內的小額貸款公司更換股東;小額貸款公司對外投資或設立分支機構、開展委托貸款業務;新增合作銀行等。

    此外,要督促小額貸款公司嚴格按照《管理辦法》規定的經營范圍和貸款投向開展業務,禁止向房地產等泡沫產業和民間借貸發放或變相發放貸款。

    各州(市)監管部門要堅定我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發展的信心和決心,繼續保持試點工作發展的良好勢頭,對于潛在性的風險,努力做到早發現、早處置,防止風險擴散蔓延,防范區域性風險;對已經發生的風險,要妥善處置,維護好我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大局。

    請各州(市)監管部門盡快將本通知精神傳達到轄區內各小額貸款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金融辦
    關于進一步加快和規范發展小額貸款公司的通知

    云金辦〔2013159

    各州、市金融辦:

    黨的十八大明確指出“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加快發展民營金融機構”;《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關于2013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201320號)又提出“加快和規范發展民營金融機構和面向小微企業、‘三農’的中小金融機構”的要求;在最近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再次確定部署了推動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的政策措施。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落實中央的有關政策部署,結合全省金融工作座談會、全省金融工作會議的相關要求,現將進一步加快和規范發展我省小額貸款公司的相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深刻把握加快和規范發展小額貸款公司的現實意義

    (一)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是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優化金融資源配置的重要舉措。為引導資金流向農村和欠發達地區,改善農村金融服務,2005年國家決定在5個省區啟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2008年將試點范圍擴大到全國。我省自2008年底啟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以來,有效發揮了民生金融、民營金融、普惠金融的示范效應,在優化金融資源配置,建立健全地方金融服務體系,有序引導民間資本規范回流,促進我省縣域經濟、民營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二)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是鼓勵民營資本進入金融領域,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重要途徑。截至20135月末,全省458家已開業小額貸款公司,共計注冊資金245億元,其中95%以上的資金來自民營資本和民間資金。用民間的資金解決民間的問題,既提高了資金的使用效率、支持了實體經濟發展。實踐證明,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使民間資本有了新的投資領域,是民營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一個重要途徑。

    (三)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是提高金融服務可獲得性,實現普惠金融的重要載體。據有關部門統計,我國規模以下的小企業90%沒有與金融機構發生任何借貸關系,小微企業95%沒有與金融機構發生任何借貸關系,它們長期無法獲得有效的金融服務。我省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以來,截至20135月末,全省已開業小額貸款公司累計發放貸款676億元,其中發放支農支小貸款532.37億元,使近5萬農戶、創業者和小微企業受益,創造新增就業崗位約20萬個,有效發揮了普惠金融、民生金融的示范效應。

    二、堅定信心,凝心聚力,切實推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取得更好成績

    (一)搶抓機遇,堅定發展?!秶鴦赵宏P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第四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黨的十八大報告等,都強調要加快發展民營金融機構?!对颇鲜窠洕蜕鐣l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金融支持橋頭堡建設的指導意見》(云政發〔2011202號)等明確提出:加快地方金融業發展,規范發展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微型金融機構,完善地方金融體系。小額貸款公司作為新型的小微民營金融機構,其發展和作用越來越受到關注和重視。各州市應堅定發展的信心和決心,抓住機遇,在深化改革中創新發展小額貸款公司。

    (二)嚴格審核,提高質量。各州、市金融辦要認真組織本轄區小額貸款公司的申報評審工作,按照《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專家評審委員會議事規則》及《云南省金融辦關于進一步做好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通知》(云金辦〔201327號)的要求,嚴把準入關,不斷提高申報的質量和效果。

    (三)加強監管,促進發展。各州、市金融辦要牢牢把握住改革的契機,繼續保持試點工作發展的良好勢頭,同時建立風險防范機制,完善監管手段,認真做好日常監管和分類評級工作,獎優懲劣,鼓勵小額貸款公司合規經營,共同推動我省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

    三、統籌規劃,健全機制,進一步促進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

    (一)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各州、市金融辦要結合當地經濟金融發展現狀,對轄區內的小額貸款公司發展進行科學規劃、合理布局,重點支持在金融服務相對薄弱的地區發展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加快完善縣域金融體系,改善農村地區金融服務;同時積極引導縣區逐步提高注冊資本規模,鼓勵增資擴股,不斷提高小額貸款公司的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

    (二)健全機制,形成合力。各州市金融辦要進一步完善機構建設,著力加強隊伍建設,充實監管力量,提高監管水平;建立起和當地人行、銀監、公安、工商以及中介機構、合作銀行的橫向聯動監管體制,形成共識、形成合力,共同推動我省小額貸款公司的健康發展。

    (三)規范行業,提升質量。各州、市金融辦要結合當地實際設立行業自律組織,積極開展培訓工作,不斷提高從業人員職業素養,提升小額貸款公司行業形象,引導小額貸款公司充分發揮支持“三農”、小微企業“生力軍”的作用,提升發展質量,不斷加大小額貸款公司對我省縣域經濟、民營經濟、園區經濟三大戰役的支持力度。

    請各州、市金融辦及時將本通知精神傳達到各縣(市、區)主管部門及轄區內的小額貸款公司并認真貫徹落實。

    此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

    2013627 

    云南省金融辦
    關于調整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管理權限的通知

    云金辦〔2013339

    各州、市金融辦: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關于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精神,按照為民務實清廉的基本要求,貼近群眾、服務基層,推進金融服務便利化,省金融辦決定對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管理權限進行調整,簡化流程,進一步提高辦事效率?,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調整權限,強化屬地管理

    (一)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變更申請,由縣(市、區)金融辦審核,州、市金融辦核準,并報省金融辦備案。

    (二)增資擴股。小額貸款公司在發起人不變、不增加新股東的前提下申請增資擴股,由縣(市、區)金融辦審核,州、市金融辦核準,并報省金融辦備案。其他情況由省金融辦核準。

    (三)股權轉讓。小額貸款公司在發起人不變、不增加新股東的前提下申請股權轉讓,由縣(市、區)金融辦審核,州、市金融辦核準,報省金融辦備案。其他情況由省金融辦核準。

    (四)修改章程。小額貸款公司申請修改章程,由縣(市、區)金融辦審核,州、市金融辦核準,并報省金融辦備案。

    二、簡化流程,提高辦事效率

    (一)將申請退還保證金和申請開業兩項流程合并辦理。經最終評審通過的小額貸款公司可同時申請退還保證金和開業,省金融辦在退還保證金的同時核準開業事項,小額貸款公司須在收到保證金后的30個工作日內完成驗資、工商注冊登記等事項。

    (二)省金融辦將辦理退還保證金和核準開業的最高時限縮短為15個工作日,以提高辦事效率。

    三、規范管理,深化銀行合作

    (一)各州、市金融辦在省金融辦確定的合作銀行范圍內,在州、市政府所在地選擇不超過3家銀行作為合作銀行,由合作銀行選定一個網點機構作為主辦銀行。主辦銀行負責辦理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申報、增資擴股、股權轉讓等業務中涉及股東定期存款等業務,并對股東定期存款和存款證明書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二)各州、市金融辦與合作銀行須簽訂合作協議,并于20131231日前報省金融辦備案。主辦銀行須按照合作協議認真履行義務,主動配合州、市金融辦對股東定期存款進行檢查、核實。若主辦銀行未認真履行義務,州、市金融辦有權終止合作,重新選擇合作銀行。

    以上規定自201411日起正式執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

    2013122

     

     

     

     

    云南省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

    轉發銀監會、教育部、人社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校園網貸規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網貸聯辦〔2017〕22號

    各州、市人民政府:

    按照校園網貸整治工作要求,現轉發中國銀監會、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校園網貸規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按照《通知》要求,結合轄內工作實際,明確部門職責, “梳堵結合”,穩步推進校園網貸風險整治和大學生教育引導工作。

    二、按照《通知》要求,轄內P2P網貸機構暫停開展校園網貸業務。對已開展校園網貸業務的機構,要穩步消化存量,做好風險處置。

    三、請各州市將轄內校園網貸風險整治各項工作情況形成專題報告,于2017年6月27日前報送云南省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報告內容應包括:轄內校園網貸工作開展情況、存在問題和建議、下步工作計劃。對于在工作中的典型案例,也請一并報送。

    附件:關于進一步加強校園網貸規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代章)                                

                                    2017年6月 23日

     

     

    附件:

    中國銀監會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于進一步加強校園貸規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銀監發[2017]26號

    各銀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廳(局、教委)、金融辦(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中央所屬各高等院校:

    銀監會 教育部等六部委《關于進一步加強校園網貸整治工作的通知》(銀監發〔2016〕47號,以下簡稱銀監發47號文)印發以來,各地加大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下簡稱網貸機構)校園網貸業務的清理整頓,取得了初步成效。但部分地區仍存在校園貸亂象,特別是一些非網貸機構針對在校學生開展借貸業務,突破了校園網貸的范疇和底線,一些地方“求職貸”“培訓貸”“創業貸”等不良借貸問題突出,給校園安全和學生合法權益帶來嚴重損害,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為進一步加大校園貸監管整治力度,從源頭上治理亂象,防范和化解校園貸風險,現就加強校園貸規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疏堵結合,維護校園貸正常秩序

    為滿足大學生在消費、創業、培訓等方面合理的信貸資金和金融服務需求,凈化校園金融市場環境,使校園貸回歸良性發展,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應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有針對性地開發高校助學、培訓、消費、創業等金融產品,向大學生提供定制化、規范化的金融服務,合理設置信貸額度和利率,提高大學生校園貸服務質效,暢通正規、陽光的校園信貸服務渠道。開展校園貸的銀行應制定完善的校園信貸風險管理制度,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加強貸前調查評估,認真審核評定貸款大學生資質,重視貸后管理監督,確保資金流向符合合同規定。如發現貸款大學生存在資料造假等欺騙行為,應提前收回貸款。銀行應及時掌握貸款大學生資金流動狀況和信用評分變化情況,評估其還款能力,采取應對措施,確保風險可控。

    針對當前各類放貸主體進入校園貸市場,缺乏相應制度和監管約束,以及放貸主體自身風險控制機制缺失等問題,為切實規范校園貸管理,杜絕校園貸欺詐、高利貸和暴力催收等行為,未經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機構不得進入校園為大學生提供信貸服務。

    二、整治亂象,暫停網貸機構開展校園網貸業務

    各地金融辦(局)和銀監局要在前期對網貸機構開展校園網貸業務整治的基礎上,協同相關部門進一步加大整治力度,杜絕網貸機構發生高利放貸、暴力催收等嚴重危害大學生安全的行為?,F階段,一律暫停網貸機構開展在校大學生網貸業務,逐步消化存量業務。要督促網貸機構按照分類處置工作要求,對于存量校園網貸業務,根據違法違規情節輕重、業務規模等狀況,制定整改計劃,確定整改完成期限,明確退出時間表。要督促網貸機構按期完成業務整改,主動下線校園網貸相關業務產品,暫停發布新的校園網貸業務標的,有序清退校園網貸業務待還余額。對拒不整改或超期未完成整改的,要暫停其開展網貸業務,依法依規予以關閉或取締,對涉嫌惡意欺詐、暴力催收、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移交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綜合施策,切實加強大學生教育管理

    各高校要把校園貸風險防范和綜合整治工作作為當前維護學校安全穩定的重大工作來抓,完善工作機制,建立黨委負總責、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的管控體系,切實擔負起教育管理學生的主體責任。一是加強教育引導。積極開展常態化、豐富多彩的消費觀、金融理財知識及法律法規常識教育,培養學生理性消費、科學消費、勤儉節約、自我保護等意識?,F階段,應向每一名學生發放校園貸風險告知書并簽字確認,每學期至少集中開展一次校園貸專項宣傳教育活動,加強典型案例通報警示教育,讓學生深刻認識不良校園貸危害,提醒學生遠離不良校園貸。二是建立排查整治機制。開展校園貸集中排查,加強校園秩序管理。未經校方批準,嚴禁任何人、任何組織在校園內進行各種校園貸業務宣傳和推介,及時清理各類借貸小廣告。暢通不良校園貸舉報渠道,鼓勵教職員工和學生對發現的不良校園貸線索進行舉報。對未經校方批準在校宣傳推介、組織引導學生參與校園貸或利用學生身份證件辦理不良校園貸的教職工或在校學生,要依規依紀嚴肅查處。三是建立應急處置機制。對于發現的學生參與不良校園貸事件要及時告知學生家長,并會同學生家長及有關方面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將危害消滅在初始狀態。同時,對發現的重大事件要及時報告當地金融監管部門、公安部門、教育主管部門。四是切實做好學生資助工作。幫助每一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解決好學費、住宿費和基本生活費等方面困難。五是建立不良校園貸責任追究機制。對校內有關部門和院系開展校園貸教育、警示、排查、處置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凡責任落實不到位的,要追究有關部門、院系和相關人員責任。對因校園貸引發惡性事件或造成重大案件的,教育主管部門要倒查倒追有關高校及相關責任人,發現未開展宣傳教育、風險警示、排查處置等工作的,予以嚴肅處理。

    四、分工負責,共同促進校園貸健康發展

    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校園貸規范管理工作,明確分工,壓實職責,加強信息共享,形成監管合力。各地金融辦(局)和銀監局要加強引導,鼓勵合規機構積極進入校園,為大學生提供合法合規的信貸服務。要制定正負面清單,明確校園貸市場參與機構。要積極配合教育主管部門開展金融消費者教育保護和宣傳工作。要加強信息共享與經驗交流,以案說法,務求整治實效。各地教育主管部門、各高校要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本地本校工作分層對接和具體落實,筑好防范違規放貸機構進入校園的“防火墻”,加強風險警示、教育引導和校園管理工作。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人力資源市場和職業培訓機構監管,依法查處“黑中介”和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職業培訓業務等各類侵害就業權益的違法行為,杜絕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以培訓、求職、職業指導等名義,捆綁推薦信貸服務。涉及校園網貸整治相關事項,有關部門應按照銀監發47號文要求抓好貫徹落實。

    請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梳理轄內校園貸規范管理工作落實情況,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將書面報告報送銀監會、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銀監會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7年5月27日

     

     

    云南省金融辦

    關于禁止小額貸款公司開展校園貸業務的通知

    云金辦[2017]137

     

    各州()金融辦:

        針對當前各類放貸主體進入校園貸市場,缺乏相應制度和監管約束,以及放貸主體自身風險控制機制缺失等問題,近期,中國銀監會、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三部委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校園貸規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銀監發(2017]26 )(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規定“未經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機構不得進入校園為大學生提供信貸業務"。為貫徹落實《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對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行業有序運營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堅持設立宗旨

    按照國家及云南省相關規定,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宗旨和主營業務為向“三農"和中小微企業發放小額貸款。云南省各小額貸款公司應始終堅持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理念,切實為“三農"和小微企業提供金融服務,進一步調整客戶結構,突出主業經營,不得將在校學生作為目標客戶群體。

         二、 禁止開展在校學生借貸業務

    為切實規范校園貸管理,《通知》明確規定未經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機構不得進入校園為大學生提供信貸業務,現階段,一律禁止小額貸款公司開展在校學生借貸業務。各州市金融辦要盡快組織轄內小貸公司開展白查,并限期如實報告存量校園貸業務情況。對于存量校園貸業務,要督促企業根據業務規模等狀況,制定整改計劃,確定整改完成期限,明確時間表,穩妥有序處置校園業務存量業務。排查發現校園貸存量業務的相關情況,請相關州市金融辦于l027日前書面報省金融辦,填報數據截至20 179月末。

        此外,各州市金融辦應按照省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的安排,會同相關部門切實抓好“校園網貸"的清整工作。

        三、加強日常監管

        各州()金融辦要會同相關部門,綜合運用非現場監測、現場檢查、數據分析等措施和手段,加大對小額貸款公司在校學生借貸業務的監管力度,對發現存在違規問題的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嚴肅查處。對違規情節較輕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違規情節較重的,暫停其開展相關業務直至依法依規取消其小額貸款公司試點資格:涉嫌惡意欺詐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加強行業自律監管

    通過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行業組織進一步加大自律管理力度,對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參與在校學生借貸業務的會員,通過行業自律公約、行業內部通報批評、會員管理等多種形式加強自律監管,共同維護本省小額貸款行業良好經營秩序和行業形象,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

        2017l012

     

    南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云南省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

    關于規范整頓 “現金貸”業務的通知

    網貸聯辦〔2018〕1號

     

    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各州市網貸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

    近日,國家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家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聯合下發《關于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整治辦函〔2017〕141號),對組織開展“現金貸”業務規范整治工作作出部署安排。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關于開展規范整治“現金貸”業務的工作實施方案》?,F將整治辦函〔2017〕141號及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關于開展規范整治“現金貸”業務的工作實施方案

     

        云南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       云南省P2P網貸風險專項

        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

                               2018年1月2日

     

     

    附件:

    關于開展規范整治“現金貸”業務的工作實施方案

     

    按照國家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家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聯合下發《關于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整治辦函〔2017〕141號),以及國家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的《關于印發小額貸款公司網絡小額貸款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網貸整治辦函〔2017〕56號)文件安排,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開展“現金貸”規范整治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及原則

    (一)工作目標。

    落實全國及全省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嚴厲打擊亂辦金融、非法金融活動以及無牌照、超范圍違法違規經營活動,嚴格按照“現金貸”業務規則,對無牌照經營、利率畸高、依靠暴力覆蓋風險等“現金貸”亂象進行清理整治,整頓規范我省金融秩序。

    (二)工作原則。

    打擊非法、保護合法,依法合規、有序化解,明確分工,落實責任的原則,由省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牽頭,各州市網貸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履行屬地責任,上下聯動、通力協作,共同抓做好清整工作。

    二、整治重點及工作措施

    (一)網絡小額貸款清理整頓

    1.禁止批設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禁止我省小額貸款公司跨?。▍^、市)開展小額貸款業務。(我省未批設或批籌過網絡小額貸款公司,未批準任何小額貸款公司跨省經營)。(責任單位:省金融辦、各州市金融辦)

    2.制定我省《小額貸款公司網絡小額貸款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各州(市)金融辦負責按照安排,組織排查整治轄內小額貸款公司利用互聯網違規開展小額貸款業務,排查整治及打擊取締無網絡小額貸款經營資質甚至無放貸資質卻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責任單位:省金融辦、各州市金融辦;完成時限:2018年2月)

    3.排查發現存在違規行為的,按照我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由屬地金融辦采取暫停業務、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等措施督促整改,嚴重違規的屬地金融辦逐級報省金融辦核準取消其業務資質;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置。(責任單位:各州市金融辦、省金融辦;完成時限:2018年2月)

    (二)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

    1.轄內銀行業機構開展與各類機構合作開展“現金貸”業務情況進行自查,摸清底數。(責任單位:云南銀監局;完成時限:2018年2月)

    2.銀行業機構嚴格按照要求,規范與第三方機構合作,不得與無放貸資質的機構合作開展“現金貸”。(責任單位:云南銀監局;完成時限:2018年2月)

    3.對部分開展消費金融的機構下發風險提示,并對其業務開展情況進行監測。(責任單位:云南銀監局;完成時限:2018年2月)

    4. 督促指導存在違規經營行為的銀行業機構整改。(責任單位:云南銀監局;完成時限:2018年3月)

    (三)完善P2P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

    1.繼續做好整改類機構的整改督促指導(責任單位:省金融辦、云南銀監局、各州市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完成時限:2018年4月);

    2.禁止存續的P2P網貸試點機構及民融登開展新業務;督促P2P網貸非試點機構禁止開展違規新業務,認真貫徹執行整治辦函141號6個“不得”的要求。(責任單位:省金融辦、云南銀監局、各州市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完成時限:2018年4月)

    (四)對各類違法違規機構分類處置

    1.各州市組織對轄內未經批準經營放貸業務的組織或個人,開展全面排查并逐戶研究提出處置意見,排查情況及處置意見上報省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責任單位:各州市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完成時限:2018年2月)

    2.涉嫌非法經營的,各州市組織相關部門依法嚴厲打擊和取締,處置情況形成書面材料上報省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責任單位:各州市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完成時限:2018年3月)

    3.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活動、惡意欺詐、暴力催收等違法違規活動的,依法相關工作機制查處或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置。(責任單位:各州市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完成時限:2018年3月)

    (五)抓好落實,建立長效機制

    1.各州市按月報告月度工作進展情況。(責任單位:各州市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完成時限:每月最后一個工作日前報告本月情況)

    2.結合云南省涉金融領域失信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推進建立完善失信信息公開、聯合懲戒制度。(責任單位:省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各州市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完成時限:長期)

    3.舉辦“3.15”消費者權益日、“5.15”非法集資宣傳日、“5月非法集資宣傳月”、“9月金融知識普及月”、“送金融知識進校園進社區”等系統宣傳活動,加強金融知識宣傳和風險警示教育,提高民眾識別和防范違法違規金融活動的能力和意識。(責任單位:省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省各州市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完成時限:長期)

    4. 充分利用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舉報平臺等渠道,適時建立我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舉報獎勵制度,對提供互聯網金融違法違規活動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發現涉嫌非法集資違法犯罪線索的可以按照“非法集資舉報獎勵”機制進行舉報。(責任單位: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省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省各州市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完成時限:長期)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抓好落實。省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及各州市網貸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各州市金融辦要切實提高認識,按照整治工作要求和責任分工,嚴格把握工作進度,切實履行責任,確保規范整治工作成效。

    (二)注重方式,守住底線。各州市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在摸清風險底數的情況下,采取“一企一策”的措施,壓實轄內從業機構的主體責任,做好應急處置預案,守住風險底線,切實防范產生處置風險的風險。

    (三)加強督導,嚴肅問題。各州市須按照要求上報工作進展情況,對不按時上報、上報數據質量差的州市予以通報批評,同時報告省委省政府。對各州市規范整治工作將適時開展督導檢查,建立問責機制,對于監管責任缺位和落實不力的,將嚴肅問責。

     

    云南省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

    關于加強防范和處置變相“現金貸”業務的通知

    云網貸聯辦〔201829

     

    各州市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

    近日,國家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關于對部分“現金貸”平臺加強監管的風險提示》(網貸整治辦函〔2018〕55號),要求各地加強對變相“現金貸”業務的防范和處置,現將此文轉發給你們,并就貫徹落實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請各州市對照《風險提示》的要求,通過非現場監測和現場檢查等方式,對轄內P2P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小貸公司、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民間資本管理公司開展“現金貸”業務情況進行專項檢查,若發現“手機回租違規放貸、強行搭售會員服務和商品變相抬高利率、惡意致借款人逾期、虛假購物再轉賣放貸”等變相開展“現金貸”業務行為的,應立即約談負責人并要求機構暫停相關業務,并及時予以清理整頓,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置。

    二、請各州市按照《通知》要求督促轄內P2P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小貸公司、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等各類機構嚴格落實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各項整治要求,不得違規開展“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等各類業務。要嚴格落實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各項工作機制,保持對P2P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各類違法違規活動整治的高壓態勢,必須確保轄內P2P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從業機構數量、存量業務規模、違規業務規模三降。同時,堅決打擊違規宣傳,同時加強公眾宣傳教育,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四、各州市要按照《關于對部分“現金貸”平臺加強監管的風險提示》(網貸整治辦函〔2018〕55號)切實落實屬地責任,盯防前期已排查發現存在風險隱患的重點機構,全力以赴做好風險防范及處置工作,

    五、各州市若發現轄內P2P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小貸公司、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存在變相開展“現金貸”業務及其他違規情況,請將風險狀況及處置計劃于615日17時前報送至云南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

     

    附件:關于對部分“現金貸”平臺加強監管的風險提示

     

     

           云南省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代章)                                

                       20186 

     

    云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

    云金規〔2021〕1號

    各州(市)金融辦: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規范經營行為、防范化解風險,促進行業規范健康發展,根據《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86號)精神,現將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業務經營,提高服務能力

    (一)改善金融服務。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法合規開展業務,提高對小微企業、農民、城鎮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點服務對象的服務水平,踐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二)堅守放貸主業。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主要經營放貸業務。上一年度監管分類評級在A級(含)以上的小額貸款公司,經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批準,可依法開展發行債券、以本公司發放的貸款為基礎資產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業務。上一年度監管分類評級在BB級(含)以上的小額貸款公司,經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批準,可依法開展股東借款業務。

    (三)適度對外融資。小額貸款公司可向不超過2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借款。小額貸款公司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等非標準化融資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倍,發行債券、以本公司發放的貸款為基礎資產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形式融資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倍。

    (四)堅持小額分散。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當遵循小額、分散的原則,根據借款人收入水平、總體負債、資產狀況、實際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使借款人還款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0%;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5%。

    (五)監控貸款用途。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與借款人明確約定貸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約定監控貸款用途,貸款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項: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資;房地產市場違規融資;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禁止的其他用途。

    (六)注重服務當地。小額貸款公司原則上應當在公司住所所屬縣級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昆明市主城區(含五華區、盤龍區、西山區、官渡區、呈貢區)小額貸款公司可在昆明市主城區內開展業務;上一年度監管分類評級在A級(含)以上的小額貸款公司,可在云南省范圍內開展業務;上一年度監管分類評級在BB級(含)以上的小額貸款公司,可在公司住所所屬的州(市)級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以上允許擴大經營地域的小額貸款公司辦理跨區域業務時,必須在辦理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云南省小額貸款動態監管系統向屬地及開展業務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備。按照《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86號)有關規定,暫停小額貸款公司從事網絡小額貸款業務及其他跨?。ㄗ灾螀^、直轄市)業務。

    (七)合理確定利率。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從貸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等,違規預先扣除的,應當按照扣除后的實際借款金額還款和計算利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降低貸款利率,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八)嚴守行為底線。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通過互聯網平臺或者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本公司除不良信貸資產以外的其他信貸資產;發行或者代理銷售理財、信托計劃等資產管理產品;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禁止的其他行為。

    二、改善經營管理,促進健康發展

    (九)強化資金管理。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規定開立放貸專戶,對放貸資金(含自有資金及外部融入資金)實施專戶管理,所有資金必須進入放貸專戶方可放貸。確需開立其他賬戶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向屬地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備。小額貸款公司必須按月向屬地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提供所有銀行賬戶的運營報告和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流水明細。

    (十)完善經營制度。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穩健經營原則制定符合本公司業務特點的經營制度,包含貸款“三查”、審貸分離、貸款風險分類制度等。貸款風險分類應當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后三類合稱不良貸款。

    (十一)規范債務催收。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規范債務催收程序和方式。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機構,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脅使用暴力,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侵犯人身自由,非法占有被催收人的財產,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干擾他人正常生活,違規散布他人隱私等非法手段進行債務催收。

    (十二)加強信息披露。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充分履行告知義務,使借款人明確了解貸款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等內容。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債務到期前的合理時間內,告知借款人應當償還本金及利息的金額、時間、方式以及未到期償還的責任。

    (十三)保管客戶信息。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妥善保管依法獲取的客戶信息,不得未經授權或者同意收集、存儲、使用客戶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者泄露客戶信息。

    (十四)積極配合監管。小額貸款公司必須按監管要求接入云南省小額貸款動態監管系統和業務系統,及時向屬地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送數據信息、經營報告、財務報告等資料,并確保報送數據信息資料等真實完整;配合各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提供有關情況和文件、資料,并如實就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三、加強監督管理,整頓行業秩序

    (十五)明確監管責任。各州(市)、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具體落實本行政區域內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并負責開展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違法違規行為查處等監管工作。除設立、終止、減資、主發起人發生變化的股權轉讓、發行債券、以本公司發放的貸款為基礎資產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股東借款及高管資格審查等重大事項外,其他變更事項由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審核,州(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核準,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備案。

    (十六)完善準入管理。嚴把小額貸款公司準入關,小額貸款公司準入及股權轉讓應符合《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云政辦發〔2011〕106號)相關規定,各州(市)、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嚴格按照相關標準及流程,對股東資信水平、入股資金來源、風險管控能力等加強審查,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同時,寓監管于服務、提高審核效率,為市場主體減負。

    (十七)實施非現場監管。各州(市)、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運用云南省小額貸款動態監管系統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小額貸款公司的非現場監管,根據監管系統發出的預警,及時向小額貸款公司發出風險提示函并督促其整改;要依法收集小額貸款公司財務報表、經營管理資料、審計報告等數據信息,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活動及風險狀況進行監管分析和評估,并定期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報告。

    (十八)開展現場檢查。州(市)、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結合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分類評級工作定期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現場檢查,采取進入小額貸款公司的辦公場所或者營業場所進行檢查,詢問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人員,查閱、復制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復制業務系統有關數據資料等措施,深入了解公司運營狀況,查清違法違規行為。

    (十九)建設監管隊伍。各州(市)、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提高監管專業化水平,按照監管要求和職責配備專職監管員,專職監管員的人數、能力應當與監管對象數量、業務規模相匹配。

    (二十)實施分類監管。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每年對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組織開展監管分類評級工作,各州(市)、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根據監管分類評級結果對本行政區域內小額貸款公司實施分類監督管理。

    (二十一)加大處罰力度。小額貸款公司違法違規經營,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州(市)、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依照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及未達到處罰標準的,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將其違法違規情況記入違法違規經營行為信息庫并公布等監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查處。

    (二十二)凈化行業環境。對“失聯”或者“空殼”公司,各州(市)、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逐級上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協調市場監管等部門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勸導其申請變更企業名稱和業務范圍、自愿注銷,或以其他方式引導其退出小額貸款公司行業。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公司,應當認定為“失聯”公司:無法取得聯系;在公司住所實地排查無法找到;雖然可以聯系到公司工作人員,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聯系到公司實際控制人;連續3個月未按監管要求報送數據信息。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公司,應當認定為“空殼”公司:近6個月無正當理由自行停業(未開展發放貸款等業務);近6個月無納稅記錄或“零申報”(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免稅的除外);近6個月無社保繳納記錄。

    (二十三)開展風險處置。針對信用風險高企、資本及撥備嚴重不足、經營持續惡化等存在重大經營風險的小額貸款公司,州(市)、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開展風險處置。

    (二十四)依法市場退出。小額貸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并注銷,清算過程接受屬地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督。針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小額貸款公司,屬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逐級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取消其小額貸款公司試點資格,并協調市場監管部門變更其名稱、業務范圍或者注銷。

    四、加大支持力度,營造良好環境

    (二十五)加強政策扶持。鼓勵各級政府通過風險補償、風險分擔、專項補貼等方式,引導和支持小額貸款公司加大對小微企業和“三農”等領域的信貸支持力度,降低貸款成本,改善金融服務。

    (二十六)銀行合作支持。銀行可以與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合規開展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提供融資。

    (二十七)加強行業自律。云南省小額信貸協會等小額貸款公司行業自律組織應當積極發揮作用,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加大行業宣傳力度,維護行業合法權益,促進行業規范健康發展。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接受行業自律監管。

    根據每年監管分類評級結果,小額貸款公司執行相對應的扶持政策有效期為下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到期自動終止(例如:2020年開展的2019年度監管分類評級結果確定的小額貸款公司享受扶持政策的有效期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政策有效期內,小額貸款公司如出現違規或經營異常等情況,州(市)、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責令其停業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審批后作出暫?;蚪K止扶持政策的決定。

    本通知印發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云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7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
    關于小額貸款公司開業籌備程序及驗收標準的參考意見

    云金辦〔2009106

    各州、市人民政府:

    為了進一步貫徹《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落實《風險控制責任書》,推動我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規范、有序、順利地開展,省金融辦針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籌建程序和驗收標準等問題提出以下意見,請各州、市人民政府參考執行。

    一、小額貸款公司籌建程序

    (一)省金融辦向各州、市發函,確定具備籌建小額貸款公司資格的主發起企業名單;

    (二)各州、市人民政府根據省金融辦的文件,向上述企業發布通知,確認其籌建資格,對籌建工作提出具體要求,督促其盡快開展籌建工作;

    (三)主發起企業憑各州、市人民政府的通知到當地工商部門辦理小額貸款公司名稱預核準;

    (四)將注冊資金存入驗資賬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

    (五)待營業場所、制度、機構、人員等全部落實到位后,申請當地監管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籌備情況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意見;

    (六)驗收合格后,向省金融辦提出開業申請;

    (七)省金融辦根據企業的申請資料和當地政府的驗收意見,對擬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下發批復,同時抄送各州、市人民政府;

    (八)憑省金融辦的批復到當地相關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

    (九)憑工商執照、驗資報告等資料向省金融辦指定的合作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富滇銀行、中信銀行)在當地的分支機構提出開戶申請,如果上述四家銀行在當地沒有設立分支機構,則由當地監管部門指定或者企業自愿選擇;

    (十)將注冊資金由驗資賬戶轉入基本賬戶;

    (十一)小額貸款公司正式開業。

    二、各州、市監管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開業籌備情況的驗收標準

    (一)擬開業的小額貸款公司名稱已經過工商部門預核準;

    (二)所有股東資金到位,驗資完成;

    (三)小額貸款公司內部職能機構構建完畢,職責劃分清楚,配備了相應的人員,完成了崗前培訓,做好了開展業務的準備;

    (四)小額貸款公司的章程完整、明確,貸款審批、風險控制等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五)擁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建議:有臨街門面,營業面積不低于70平方米);

    (六)按照全省統一要求制作了小額貸款公司的標識(藍底、白字、紅標識)。

    三、小額貸款公司申請開業時需提供的材料

    (一)主發起人出具的小額貸款公司開業申請;

    (二)各州、市主管部門出具的對小額貸款公司開業籌備情況的驗收意見;

    (三)小額貸款公司名稱工商預核準證明;

    (四)驗資報告;

    (五)小額貸款公司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情況;

    (六)擬成立小額貸款公司標識。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
    關于印發小額貸款公司設立評審委員會議事規則的通知

    云金辦〔2011527

     

    各州、市金融辦(小額貸款公司主管部門):

    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設立評審工作的監督,進一步規范小額貸款公司設立評審行為,確保評審工作公平、公正,促進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的通知》(云政辦發〔2011106號)等有關政策規定,經省金融辦主任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將《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小額貸款公司設立評審委員會議事規則》印發你們,各州、市金融辦(小額貸款公司主管部門)可參照執行或參照制定本州、市小額貸款公司設立初審相關規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
    小額貸款公司設立評審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設立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的評審程序,促使評審會評委公平、公正地履行其職責,提高評審會依法評審水平,特制定本評審會議事規則 (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評審會是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金融辦”)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負責對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申請人資料進行評審,同時為省金融辦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提供專業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三條 省金融辦評審委員會專家庫,人數為917人。

    評審專家由省金融辦、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云南監管局、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工商局、云南省公安廳、云南省審計廳、云南省小額信貸協會和經省金融辦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指派的人員組成。

    第四條 上述單位應當指派本單位熟悉小額貸款公司及金融業的法律法規、政策的人員作為評審專家,資格由省金融辦審查通過。

    第五條 指派評審專家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主管部門依法批準設立并有效存續;

    (二)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業務流程和內控機制;

    (三)熟悉小額貸款公司及金融業的法律法規、政策;

    (四)執業注冊會計師不低于10名,專職從業人員在20名以上;

    (五)具有良好的資信,近三年內沒有違法違規行為被有關部門或者行業協會予以處罰的記錄;

    (六)按規定提取職業風險基金;

    (七)省金融辦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指派評審專家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主管部門依法批準設立并有效存續;

    (二)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業務流程和內控機制;

    (三)熟悉小額貸款公司及金融業的法律法規、政策;

    (四)專職執業律師人數不少于20人;

    (五)具有良好的資信,近三年內沒有違法違規行為被有關部門或行業協會予以處罰的記錄;

    (六)已依法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七)省金融辦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評審會職責及要求

    第七條 評審會的主要職責:

    (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申請資料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等的有關規定進行評審;

    (二)對是否同意申請人的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申請獨立提出建議。

    第八條 評委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客觀評價、公正評審,不受任何人為因素干擾,并簽署《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設立資格評審專家承諾書》。

    第九條 評審專家未能恰當履行職責或者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由省金融辦取消其評委資格并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四章  評審會會議

    第十條 評審會會議由省金融辦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十一條 每次評審會會議應至少有7名評委出席,且人數應為單數。省金融辦紀檢監察部門應指派專人進行全過程監督。

    第十二條 省金融辦應當在每次評審會會議召開前三天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邀請參加本次會議的評審專家。

    省金融辦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邀請相關部門或機構指派人員列席評審會會議,就有關問題接受咨詢或發表意見,但其不具有表決權。 

    第十三條 評審會會議應當以現場方式召開。

    第十四條 評審會會議由過半數評委推選的一名評委主持。

    省金融辦應當指派專人(以下簡稱“記錄人”)負責會議記錄。必要時,省金融辦應當制作評審表(評分表)供評委用于評判。

    第十五條 會議正式開始前記錄人應向主持人報告出席會議的評委人數是否符合規定,紀檢監察部門指派的專人是否出席。

    若出席評審會的評委人數不符合本規則第十一條之規定,則評審會會議不得召開。

    第十六條 每次評審會議應推選一名到場專家作為主評審員,負責主持當次會議。

    第十七條 評委會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云政辦發〔2011106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人的申請資料是否符合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具備的條件獨立發表意見,主要包括:

    (一)注冊資本是否符合規定;

    (二)發起人或者出資人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

    (三)股東是否符合法定人數;

    (四)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是否符合任職資格條件; 

    (五)是否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六)是否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以及內部組織機構;

    (七)是否有切實可行的風險防控制度;

    (八)是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及其他設施;

    (九)是否符合省金融辦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八條 評委應當認真審查申請人的申請資料,在充分了解情況的基礎上獨立、審慎地發表意見。

    評委可以向列席會議的其他有關人員了解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會議進行中向主持人建議請上述人員解釋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 經過充分討論后,主持人應當適時提請與會評委對每一申請人的申請資料是否符合規定進行表決。 

    第二十條 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以記名和書面方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 評委的表決意見分為同意、有條件同意和不同意三種。

    與會評委應當從上述三種表決意見中選擇其一,未做選擇或者同時選擇兩個以上意見的,會議主持人應當要求有關評委重新選擇。

    第二十二條 會議表決應有出席會議的全體評委過半數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三條 會議主持人應當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并由出席會議的全體評審專家及紀檢監察部門指派的監督人員簽字。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申請資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委應當作出不同意或者有條件同意的表決意見:

    (一)注冊資本不符合《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的;

    (二)擬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符合《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或者存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之情形的;

    (三)境內企業或者經濟組織作為發起人或者出資人不符合《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的;

    (四)自然人作為發起人或者股東不符合《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的;

    (五)發起人及關聯方持股比例不符合《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的;

    (六)出資人提供的財產證明不足以證實其具有出資能力的;

    (七)出具虛假證明或相關材料的;

    (八)申請人提交的資料不符合《管理辦法》第九條或者省金融辦通知規定的形式要件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本規則如與國家日后頒布/修訂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執行,并立即修訂。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由省金融辦負責解釋。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
    關于開展2012年第二批小額貸款公司申報工作的通知

    云金辦〔2012155

    各州、市金融辦:

    為認真貫徹落實全省金融工作會議確定的關于積極穩健推進我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相關精神,堅持“數量與質量共抓,監管與服務并舉”原則,結合我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情況和發展要求,現將開展2012年第二批小額貸款公司申報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申報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金標準

    根據我省各縣(市、區)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實際及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具體情況,此次申報工作將全省129個縣(市、區)按5個層次提出相應的注冊資本金標準,重點支持經濟發展滯后、金融服務薄弱的縣域,努力實現小額貸款公司和服務對全省各縣域的全覆蓋并與當地經濟協調發展的目的;對小額貸款公司相對集中的縣(市、區),要審慎審批、穩健發展。

    (一)昆明市申報標準

    昆明市主城區(五華、盤龍、西山、官渡、呈貢、經開區、高新區、旅游渡假區)及嵩明縣新申報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金不得低于2億元人民幣;其他縣(市、區)新申報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金不得低于1億元人民幣。

    (二)曲靖、玉溪、大理、文山、昭通5個州市申報標準

    曲靖市麒麟區、羅平縣,玉溪市紅塔區、大理州大理市、文山州文山市及昭通市昭陽區新申報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金不得低于1億元人民幣,其他縣(市、區)新申報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金不得低于本縣(市、區)已成立的注冊資本金最高的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金。

    (三)紅河、楚雄、保山、麗江、德宏、普洱、版納、臨滄8個州市申報標準8個州、市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市新申報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金不得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其他縣(市、區)新申報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金不得低于本縣(市、區)已成立的注冊資本金最高的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金。

    (四)迪慶、怒江2個州申報標準

    迪慶州、怒江州各縣新申報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金仍按《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云政辦發〔2011106號)要求的標準實施。

    (五)空白縣的申報標準

    對于在寧蒗、貢山、福貢、紅河、屏邊5個空白縣設立的第一家小額貸款公司仍按《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云政辦發〔2011106號)要求的下限標準實施,之后申報的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金不得低于本縣已成立的注冊資本金最高的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金。

    二、適當放寬單一股東的持股比例

    為進一步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通過小額貸款公司更加積極地支持全省“三農”、小微企業和縣域經濟發展,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的要求,參照其他?。ㄊ?、區)的做法,決定將我省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及關聯方的最高持股比例由30%提高至40%,其他單一股東及關聯方的最高持股比例由10%提高至15%。

    三、規范國有資本進入小額貸款公司的要求

    國有資本進入小額貸款公司時,除了要嚴格遵守《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外,申報人還必須出具其主管國資管理部門關于同意出資的正式批復,其主管國資管理部門還應承諾履行共同監管職責,在小額貸款公司成立后與所在地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共同開展監管工作。

    四、實行評審面試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出資人和管理人員的考察力度,省級評審會將實行評審面試環節,對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或法定代表人)及擬任總經理進行面試,進一步考察其對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相關政策的了解及未來發展規劃、經營思路和風險防控等。

    五、嚴格執行籌建保證金制度

    各州、市金融辦應認真執行《云南省金融辦關于實施繳存小額貸款公司籌建保證金制度的通知》(云金辦〔201278號)的各項規定,根據省金融辦通知,指導和監督已通過省級評審的小額貸款公司申報人,將注冊資本金總額30%的籌建保證金繳存至指定的合作銀行賬戶。

    六、申報時限

    申報第四批小額貸款公司的截止日期為2012622日(星期五)中午12時前,各州、市金融辦須在截止日期之前將符合申報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申報資料報送到省金融辦,逾期不報者,視為自動放棄。

    七、其他要求

    (一)此次申報不設名額限制。

    (二)各州(市)、縣(市、區)金融辦及小額貸款公司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關于印發小額貸款公司設立評審委員會議事規則的通知》(云金辦〔2011527號)要求,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初審評審委員會,并嚴格執行各項議事規則。

    (三)各州、市金融辦要嚴格按照《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指引(試行)》的要求,切實履行小額貸款公司申報過程中的監管責任,指導申報人按照《企業法人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申報資料目錄》和《自然人發起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申報資料目錄》(見附件)編制申報材料,認真審核申報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規范性、可行性。在省級評審過程中,如發現申報人提供虛假申報資料,該申報人兩年內不得再申報設立小額貸款公司。

    (四)各州、市金融辦須嚴格審查出資人的資金來源、出資實力、股東及高管人員的犯罪記錄情況、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尤其是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職資格)以及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組成、股份分配、公司架構等有關事項,并督促申報人選用具有良好資質的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評估公司等)出具審計報表、股東關聯性法律意見書、評估報告等資料。

     

    附件:1.企業法人發起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申報資料目錄

                      2.自然人發起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申報資料目錄

                3.《股東關聯性法律意見書》要求

     

    ○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1

     

    企業法人發起設立小額貸款公司
    申報資料目錄

     

    一、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書

    二、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可行性分析

    (一)對當地經濟、金融發展情況的分析

    (二)當地小額貸款業務的需求分析

    (三)目標客戶的預測,可執行利率水平分析

    (四)企業經營方針及未來三年發展規劃

    三、小額貸款公司股東情況

    (一)發起公司基本情況

    (二)其他股東基本情況

    四、小額貸款公司組建方案

    (一)小額貸款公司章程(草案)

    (二)主要管理制度

    (三)貸款產品和抵押擔保方式的創新

    (四)貸款風險的控制和防范措施

    (五)法人治理結構

    (六)部門設置和人員配備

    五、相關證明

    (一)發起公司提供的相關證明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3.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復印件復印件

    4.經工商查詢的企業基本信息登記卡

    5.人民銀行出具的企業信用報告

    6.稅務部門出具的最近3年完稅證明

    7.股東同意本公司作為小額貸款公司出資人的股東會決議

    8.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最近3年審計報告

    9.企業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

    10.主發起人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無犯罪記錄證明

    11.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附身份證復印件

    12.企業所獲獎勵、表彰證明復印件

    (二)其他股東的基本情況

    1.自然人股東甲

    1)個人簡歷

    2)身份證復印件

    3)無犯罪記錄證明

    4)個人信用報告

    5)出資能力證明文件(其中,應有個人存款證明且額度不小于出資額)

    6)所獲表彰獎勵證明及其他認為需要的文件

    2.自然人股東乙

    1)個人簡歷

    2)身份證復印件

    3)無犯罪記錄證明

    4)個人信用報告

    5)出資能力證明文件(其中,應有個人存款證明且額度不小于出資額)

    6)所獲表彰獎勵證明及其他認為需要的文件

    3.自然人股東丙……

    (三)出資人承諾書

    (四)出資人協議書

    (五)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股東關聯情況的法律意見書

    (六)小額貸款公司擬任高管人員相關證明

    1.擬任董事長

    1)個人簡歷

    2)身份證復印件

    3)無犯罪記錄證明

    4)個人信用報告

    5)個人所獲表彰獎勵證明

    2.擬任副董事長

    1)個人簡歷

    2)身份證復印件

    3)無犯罪記錄證明

    4)個人信用報告

    5)個人所獲表彰獎勵證明

    3.擬任總經理

    1)個人簡歷

    2)身份證復印件

    3)無犯罪記錄證明

    4)個人信用報告

    5)學歷證明

    6)銀行從業經歷證明

    7)個人所獲表彰獎勵證明

    4.擬任副總經理

    1)個人簡歷

    2)身份證復印件

    3)無犯罪記錄證明

    4)個人信用報告

    5)學歷證明

    6)銀行從業經歷證明

    7)個人所獲表彰獎勵證明

    注:1.其他股東中若有企業法人,申報條件、內容同發起公司;

    提供的所有資料必須清晰。

    2.所有證明文件須有清晰簽章及簽章人簽字。

     

     

     

    附件2

     

    自然人發起設立小額貸款公司
    申報資料目錄

     

    一、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書

    二、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可行性分析

    (一)對當地經濟、金融發展情況的分析

    (二)當地小額貸款業務的需求分析

    (三)目標客戶的預測,可執行利率水平分析

    (四)企業經營方針及未來三年發展規劃。

    三、小額貸款公司股東情況

    (一)發起人基本情況

     1.個人簡歷

     2.身份證復印件

    3.無犯罪記錄證明

    4.個人信用報告

    5.出資能力證明文件(應證明資產總價值為出資額

    2倍以上,其中存款額度不得小于出資額;固定

    資產證明必須出具中介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其

    他資產證明應能合理判斷其市場價值)

    6.共有財產共有人同意設立的書面證明

    7.個人所獲獎勵、表彰證明

    (二)其他股東的基本情況

    1.自然人股東甲

    1)個人簡歷

    2)身份證復印件

    3)無犯罪記錄證明

    4)個人信用報告

    5)個人出資能力能明(其中,應有個人存款證明且額度不小于出資額)

    2.自然人股東乙

    1)個人簡歷

    2)身份證復印件

    3)無犯罪記錄證明

    4)個人信用報告

    5)出資能力能明(其中,應有個人存款證明且額度不小于出資額)

    ……

    (三)出資人承諾書

    (四)出資人協議書

    (五)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股東關聯情況的法律意見書

    四、小額貸款公司組建方案

    (一)小額貸款公司章程(草案)

    (二)主要管理制度

    (三)貸款產品和抵押擔保方式的創新

    (四)貸款風險的控制和防范措施

    (五)法人治理結構

    (六)部門設置和人員配備

    1.部門設置基本情況

    2.擬任董事長基本情況

    1)個人簡歷

    2)身份證復印件

    3)無犯罪記錄證明

    4)個人信用報告

    5)個人所獲表彰獎勵證明

    3.擬任副董事長基本情況

    1)個人簡歷

    2)身份證復印件

    3)無犯罪記錄證明

    4)個人信用報告

    5)個人所獲表彰獎勵證明

    4.擬任總經理基本情況

    1)個人簡歷

    2)身份證復印件

    3)無犯罪記錄證明

    4)個人信用報告

    5)學歷證明

    6)銀行從業經歷證明

    7)個人所獲表彰獎勵證明

    5.擬任副總經理基本情況

    1)個人簡歷

    2)身份證復印件

    3)無犯罪記錄證明

    4)個人信用報告

    5)學歷證明

    6)銀行從業經歷證明

    7)個人所獲表彰獎勵證明

    注:1.其他股東中若有企業法人,申報條件、內容同《企業法人發起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申報資料目錄》中對發起公司的要求。

    2.所有證明文件須有清晰簽章及簽章人簽字。

    3.發起人的固定資產證明以中介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為準,

    其他形式無效。其他資產證明應能合理判斷其市場價值。

     

     

     

     

     

    附件3

     

    《股東關聯情況法律意見書》要求

     

    根據《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有關股東關聯關系情況的法律意見書是必備的申請材料之一,現就有關法律意見書應當包括的內容要求如下:

    一、法律意見書主要內容

    (一)基本法律關系

    1.說明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的委托關系。

    2.說明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法律依據、書面資料依據以及有關材料清單。

    3.律師事務所的有關聲明和承諾。

    (二)申請人的主體資格

    1.股東為法人時,應說明法人注冊成立時間、登記注冊號、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股東構成情況及其實際控制人、法人類型和經營范圍,說明其是否具有法人資格。

    2.股東為自然人時,應說明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年齡、性別、住所、工作單位、單位地址、近親屬情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說明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股東間的關聯情況

    1.根據《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五十三條、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審查所有股東之間的關聯情況,特別是股東中有法人時應層次清晰的予以說明。

    2.若提供的申請材料中可能導致認為有關聯關系的,應重點予以說明。如,申請人的住所是同一地址,則應詳細說明并得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的結論。

    (四)結論意見

    律師應當就申請各方的主體資格、股東之間是否存在關聯情況(若存在關聯情況,應具體說明關聯情況)發表明確概括結論性意見。

    (五)附件

    律師事務所的執業許可證、出具法律意見律師的律師執業證。

    二、出具法律意見書的要求

    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規范,勤勉盡責,客觀公正,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地發表結論性意見。法律意見書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條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條件”一類的措辭,對無法查證的事實或者已經勤勉盡責仍不能確定意見的事項,應當做出說明或發表保留意見,并指出上述事項對申請籌建小額貸款公司的影響。

    2.可以要求申請人就某些事項做出書面保證,但無論有無申請人的書面保證,律師仍應負責勤勉盡責的義務,不得出具存在虛假陳述、嚴重誤導性內容或者有重大遺漏、重大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的法律意見。

    3.申報材料上報后,申請人若有任何變動,應立即通知律師事務所,并經過其書面確認,該書面確認意見或就改動內容的補充法律意見應當立即報送。

    4.法律意見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受聘的律師事務所蓋章及承辦律師簽字,承辦律師應為兩人以上。

     

    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申請資料目錄

    小額貸款公司申請退還保證金目錄

    小額貸款公司申請開業目錄

    小額貸款公司申請增資擴股目錄

    小額貸款公司申請股權變更目錄

    出資人承諾書

    小額貸款公司申請退還保證金目錄

    一、州、市主管部門退保證金的申請

    內容須涵蓋小額貸款公司的基本籌建情況,包括:名稱預核準、驗資戶開立、70%資金到位、人員到位、營業場所裝修等情況以及接收退還保證金賬戶的開戶行、戶名、賬號等。

    二、小額貸款公司發起人退保證金申請

    內容須涵蓋小額貸款公司的基本籌建情況,包括:名稱預核準、驗資戶開立、70%資金到位、人員到位、營業場所裝修等情況以及接收退還保證金賬戶的開戶行、戶名、賬號等。

    三、名稱預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四、開立小額貸款公司驗資賬戶的相關證明

    五、70%注冊資金到位的銀行詢證函

    小額貸款公司申請開業目錄

    一、州、縣兩級主管部門的驗收報告

    內容須涵蓋對小額貸款公司驗收的基本情況,包括:名稱預核準、驗資、高管人員、營業場所裝修等情況。

    二、小額貸款公司發起人開業申請

    內容須涵蓋對小額貸款公司籌建的基本情況,包括:名稱預核準、驗資、高管人員、營業場所裝修等情況等。

    三、名稱預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四、銀行詢證函

    五、驗資報告(附會計師事務所的資質證明)

    六、確定董事長、副董事長的股東會決議

    七、確定總經理、副總經理的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

    八、總經理、副總經理從銀行或小額貸款公司退職的證明

    九、小額貸款公司章程

    十、小額貸款公司固定經營場所證明

    十一、小額貸款公司標識

    小額貸款公司申請增資擴股目錄

    一、州、縣兩級主管部門的報告

    二、增資擴股申請

    三、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四、增資股東相關資料

    1)個人簡歷(須全面、清晰,自高中畢業開始至今)

    2)身份證復印件(正反兩面)

    3)無犯罪記錄證明(由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具)

    4)個人信用報告(出具機構必須是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5)出資人承諾書(須本人簽字、蓋章或按手?。?/span>

    6)出資能力證明(新股東增資須證明凈資產總價值能覆蓋出資額,原有股東增資須證明凈資產總價值能覆蓋增資額),包括:期限不少于3個月的定期存單復印件以及銀行對該筆存款出具的證明原件

    7)共有財產共有人同意設立的書面證明

    8)所獲表彰獎勵證明及其他認為需要的文件

    五、出資人協議書

    六、股東無關聯性法律意見書(內容側重于原股東與新股東之間、新股東與新股東之間的關聯關系)

    七、章程修正案

    小額貸款公司申請股權變更目錄

    一、州、縣兩級主管部門的報告

    二、變更申請

    三、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四、新股東相關資料

    1)個人簡歷(須全面、清晰,自高中畢業開始至今)

    2)身份證復印件(正反兩面)

    3)無犯罪記錄證明(由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具)

    4)個人信用報告(出具機構必須是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5)出資人承諾書(須本人簽字、蓋章或按手?。?/span>

    6)出資能力證明(要求與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出資能力證明相同)

    7)共有財產共有人同意設立的書面證明

    8)所獲表彰獎勵證明及其他認為需要的文件

    五、出資人協議書

    六、股東無關聯性法律意見書(內容側重于原股東與新股東之間、新股東與新股東之間的關聯關系)

    七、章程修正案

    出資人承諾書

    一、股東姓名:

    二、身份證號:

    三、個人資產來源說明:

    四、個人負債情況說明:

    五、我自愿作為          (主發起人公司名稱)發起組建的小額貸款公司的出資人,并承諾: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而非借貸資金或他人委托資金,其來源真實、合法,如因入股資金違規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由我本人(我公司)承擔;自覺遵守國家及各級政府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相關管理規定,嚴格執行《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在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中做到只貸不存,不吸收公眾資金;合法經營,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誠信納稅,服從各級主管部門的監管。

    特此承諾。

     

     

    出資人簽章:

                      月   日

    云南省金融辦
    關于進一步做好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金融辦: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加快發展民營金融機構,完善金融監管,推進金融創新,確保我省小額貸款公司穩步健康發展,同時結合我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和新特點,根據《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現將進一步做好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確試點工作總體原則 

    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各州、市金融辦要加強對轄區內試點工作的統籌領導,把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發展方向轉到質量、規范和效益上來,按照“規范、創新、發展”的原則,制定詳細的年度發展計劃,不盲目追求規模,充分發揮監管機構的主觀能動性,切實將各項監管措施落實到位,真正做到“數量與質量共抓,監管與服務并舉”。

    二、建立高效的評審機制

    在堅持省、州(市)、縣(區)三級評審制度前提下,提高評審效率。每雙月的前5個工作日為省金融辦的申報材料受理期,各州、市金融辦須在此期間將通過州(市)、縣(區)兩級金融辦評審通過的申報資料報送到省金融辦,逾期不報視為自動放棄本次申報。省金融辦受理材料達20家時即召開省級評審會。

    三、完善市場準入審查標準

    (一)股東資格的審核。

    自然人作為小額貸款公司發起人或者股東的,除符合《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外,還需滿足“年滿十八周歲”的條件。

    (二)出資能力的審核。

    1、發起人出資能力證明文件應證明凈資產總價值為出資額2倍以上,其中定期存款(期限不得少于3個月,需提供銀行存款證明原件)證明額度不得小于出資額;其他股東出資能力證明文件應證明凈資產總價值能覆蓋出資額,其中,定期存款(期限不得少于3個月,需提供銀行存款證明原件)證明額度不小于出資額。

    2、各個股東應就其資產來源及負債情況作出合理的說明;若存在負債,須以其他形式的自有資產覆蓋負債。

    3、股東提供的固定資產證明必須出具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有效評估報告,其他資產證明(如股權、定期存單、存折、債券、股票、基金份額、信托財產份額、理財產品等)應能合理判斷其市場價值。

    (三)信用記錄審核。

    股東和高管人員應提供能夠真實、全面反映信用記錄的銀行信用報告。

    1、信用報告的出具機構必須是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在各地的分支機構,其他機構出具的無效。

    2、股東或擬任董事長、副董事長單個貸款賬戶(包含信用卡賬戶)逾期次數超過10次,全部貸款賬戶(包含信用卡賬戶)累計逾期次數超過15次的視為有嚴重不良信用記錄,不具備出資或任職資格;擬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單個貸款賬戶(包含信用卡賬戶)逾期次數超過5次,全部貸款賬戶(包含信用卡賬戶)累計逾期次數超過10次的視為有嚴重不良信用記錄,不具備任職資格。

    3、股東及高管人員存在賬戶(包含信用卡賬戶)逾期情況但在規定范圍內的,須由銀行出具非惡意拖欠或透支的證明,否則視為有嚴重不良信用記錄。

    申報資料凡達不到以上標準的,省金融辦不予受理。

    四、強化對增資擴股事項的管理

    小額貸款公司擬進行增資擴股,除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關于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問題的通知》(云金辦〔2009183號)的規定辦理外,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法人股東(包括發起人和其他股東)申請增資的,其提供的上一年度審計報表凈資產數需達到增資后總出資額的2倍以上;發起人為自然人申請增資的,其提供的凈資產總額須達到增資額的2倍以上,其中定期存款額度不小于增資額;其他增資的自然人股東,提供的定期存款額度須覆蓋增資額。

    (二)新增股東出資能力的審核,參照本指導意見第二條“進一步完善市場準入審查標準”第二款“出資能力的審核”的相關規定。

    (三)小額貸款公司申請增資擴股,若有新股東進入,須提供關于股東之間關聯關系的法律意見書(內容側重于原股東與新股東之間、新股東與新股東之間的關聯關系)。

    (四)增資后,小額貸款公司發起人及其關聯方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40%,其他股東及其關聯方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15%。

    五、明確小額貸款公司股權變更事項的要求

    (一)變更條件

    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權可依法轉讓、繼承和贈與。但發起人持有的股權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其他股東2年內不得轉讓。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持有股權的,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或者質押。

    2、對因小額貸款公司以外的股權交易、并購、轉讓等情況導致小額貸款公司股權發生變化的,視同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權變更。

    3、申請變更股權的小額貸款公司須在變更前一年度分類評級中達到CCCC級以上(含CCCC級)。

    (二)變更要求

    小額貸款公司股權變更每年不得超過一次,變更的股權比例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總額的20%。變更后,小額貸款公司發起人及其關聯方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40%,其他股東及其關聯方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15%。

    (三)申報材料

    1、州、縣兩級主管部門的報告

    2、變更申請

    3、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4、新股東相關資料(按照《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第三章“股東資格和股權設置”的相關規定)

    5、出資承諾書

    6、出資協議書

    7、關于股東關聯關系的法律意見書

    8、章程修正案

    (四)申報程序

    小額貸款公司股權變更申請,由縣(市、區)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和初審,州(市)行政主管部門復審,省金融辦審查并決定。

    六、嚴格執行屬地監管的原則

    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工作必須堅持屬地監管的原則。任何涉及我省小額貸款公司申請、變更、增資擴股、注銷等事項都必須經由縣(區)、州(市)兩級金融辦的審核并出具正式意見,否則省金融辦一律不予受理。對已核準設立的我省第一批(10家,名單見附件1)小額貸款公司以及行業性、全省性(5家,名單見附2)小額貸款公司,其日常管理也必須執行屬地監管原則,由企業注冊所在地的縣(區)金融辦直接管理。

    七、堅持執行籌建保證金制度

    各州、市金融辦應認真執行《云南省金融辦關于實施繳存小額貸款公司籌建保證金制度的通知》(云金辦〔201278號)的各項內容,指導和監督已通過省級評審的小額貸款公司申報人,將注冊資本金總額30%的籌建保證金按時、足額繳存至指定的合作銀行賬戶。

    八、切實履行合作銀行的監管職責

    為進一步發揮合作銀行在試點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自2013年起,各合作銀行須在每個季度前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省金融辦報送小額貸款公司開戶、融資、貸款業務發生等情況。各州市金融辦可在省金融辦確定的16家合作銀行(名單見附件3)的范圍內選擇本州、市試點工作的合作銀行,并要求各合作銀行建立統計和信息反饋制度,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投向、具體的往來賬務明細進行匯總,定期向州(市)金融辦反饋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業務執行情況信息,報送相關報表,發生重大事項的書面提示等。對不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的合作銀行,省金融辦將根據具體情況,暫?;蛉∠浜献髻Y格。

     

    附件:1、第一批小額貸款公司名單(10家)

                2、行業性、全省性小額貸款公司名單(5家)

                3、合作銀行名單

    2013127

    附件1

     

    第一批小額貸款公司名單(10家)

     

    州(市)

    縣(區)

    小額貸款公司名稱

    注冊資本金
    (萬元)

    昆明市

    盤龍區

    昆明市盤龍區德盛潤祥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1000

    昆明市盤龍區天隆潤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1000

    昆明市盤龍區茂恒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10000

    五華區

    昆明市五華區和諧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10000

    昆明市五華區華隆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5200

    西山區

    昆明市西山區幫克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2666

    石林縣

    石林萬家歡瑞邦達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2000

    曲靖市

    宣威市

    宣威市雄業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3000

    玉溪市

    易門縣

    玉溪市易門縣正陽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2000

    江川縣

    玉溪市江川玉泉小額貸股份有限公司

    3000

     

     

    附件2

     

    行業性、全省性小額貸款公司名單(5家)

     

    小額貸款公司名稱

    注冊資本金(萬元)

    云南亞聯財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30000

    云南正達礦業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20000

    云南省文旅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20500

    昆明邦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25000

    云南省科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籌)

    20000

     

    附件3

     

    合作銀行名單

    序號 合作銀行

    1  中國工商銀行云南省分行

    2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3  中國銀行云南省分行 

    4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5  交通銀行云南省分行  

    6  富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  云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 

    8  招商銀行昆明分行   

    9  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10  光大銀行昆明分行

    11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12  中國民生銀行昆明分行

    13  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14  恒豐銀行昆明分行

    15  曲靖市商業銀行

    16  玉溪市商業銀行 

    17  玉溪紅塔區興和村鎮銀行

    18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昆明分行

    19  彌勒滬農商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  開遠滬農商村鎮銀行

    21  建水滬農商村鎮銀行

    22  楚雄興彝村鎮銀行 

    23  平安銀行昆明分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

    關于印發小額貸款公司退出市場內部工作指引的通知

    云金辦(2017)139號

    各州(市)金融辦:

        為進一步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明確小額貸款公司市場退出途徑及程序,我辦研究制定了《小額貸款公司退出市場內部工作指引》,現印發給你們,本指引僅作為內部工作指引,不對外公開。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

    2017年10月16日

     

    小額貸款公司退出市場內部工作指引

     

        為進一步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管理,現進一步明確小額貸

    款公司市場退出途徑及程序等有關事項,僅作為內部工作指引,不對外公開。

      一、退出途徑

        (一)自愿申請退出

        小額貸款公司白愿取消小額貸款試點資格,應當按照本指引的規定提交相關資料(一式三份)逐級報經省金融辦批準后,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自行組織開展清算工作,并按照

    工商部門相關要求辦理公司解散清算等手續。

        (二)因重大違法違規等被強制性退出

        小額貸款公司存在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抽逃或變相抽逃資本金、非法暴力催收等嚴重違法違規

    行為的,屬地金融辦責令其停止開展相關業務,并逐級報經

    省金融辦審核后下發取消其試點資格的文件,提請工商等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小額貸款公司連續兩年不參加監管分類評級或連續兩

    年監管分類評級為C類C級的,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關于印發(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分類評級管理規則(試行)的通知)》相關規定,經省金融辦審核后下發取消其試點資格的文件,提請工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通過司法裁決退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可依法提請法

    院解散公司并依法清算而終止法人資格,或通過破產清算程序終止法人資格。清算期間,小額貸款公司不得開展與清算

    無關的經營活動;破產申請受理以后,依法由相關主體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公司的營業

        經判決解散或破產清算后,省金融辦下發取消小額貸款試點資格的文件,由管理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向工商部門申請公司注銷。小額貸款公司或者債權人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小額貸款公司或者出資額占公司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小額貸款公司可以直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所在地縣(市、區)小額貸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協調各利害關系方在人民法院主導下開展清算、重整或和解工作。

        、工作程序

        (一)自愿申請退出

        1.縣(市、區)金融辦在小貸公司提交資料符合要求的情況下,完成初審并提出意見上報州(市)金融辦復審:

        2.州(市)金融辦完成復審提出意見,并上報省金融辦:

        3.省金融辦完成審查并最終作出決定。

        (二)重大違法違規等被強制性退出

        1.縣(市、區)金融辦責令其停止開展相關業務,并報州(市)金融辦取消其試點資格:

        2.州(市)金融辦完成復審提出意見,并上報省金融辦:

        3.省金融辦完成審查最終作出決定,并對涉嫌嚴重違法違規的提請工商管理部門等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三)通過司法裁決退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三、小額貸款公司自愿申請退出需提交的資料清單

        (一)公司責任聲明書;

        (二)公司申請注銷申請書:

        (三)公司股東會決議:

        (四)公司關于登刊《清算公告》的情況說明(須附市級報紙上己刊登公告的有關證明):

        (五)公司經審計的清算報告:

        (六)小貸公司開業文件(原件):

        (七)州(市)、縣(市、區)金融辦的審查意見

        (八)按照審慎性條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按照“屬地管理、責任到位"的原則,各州(市)、縣(市、區)金融辦要把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控和有序退出作為日常監管工作的重要內容。

        (二)維護經營秩序。退出市場的小額貸款公司,除取消小額貸款試點資格外,還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辦理法人資格注銷的相關手續。各縣(市、區)金融辦要及時對小額貸款公司退出情況給予通報或公告

     

     

     

     

     

     

     

     

    云南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
    小額貸款公司執行《金融企業財務規則》
    的通知

    為了規范小額貸款公司財務行為,防范財務風險,維護我省金融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現將《財政部關于小額貸款公司執行<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的通知》(財金〔2008185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補充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我省依據《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云政辦發〔2008195號)規定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嚴格執行《金融企業財務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42號)和《云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云南省地方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實施辦法>的通知》(云財金〔2007104號)規定。

    二、小額貸款公司從事信貸業務,執行《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財金〔200553號)、《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08年修訂版)》(財金〔200828號)和《云南省財政廳關于轉發財政部<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08年修訂版)>的通知》(云財金〔200843號)等相關金融財務管理制度。

    三、財政部門為小額貸款公司的財務管理職能部門。各地財政部門應按小額貸款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級次,將其納入履行監管職責的范圍,加強財務風險監管,促進小額貸款公司穩健經營和發展;小額貸款公司應自覺接受本地區財政部門財務監管,防范財務風險。

     

     

    附:《財政部關于小額貸款公司執行<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的通知》(財金〔2008185號)

     

    云南省地方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各級財政部門對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監管,防范金融企業財務風險,支持和促進地方金融企業健康發展。根據財政部《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42號)及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云南省境內依法設立的城市商業(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商業(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信托公司、證券公司和擔保公司等金融企業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各地方金融企業應當根據《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的規定,結合自身業務發展需要,建立健全企業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通過職能的強化和制度的實施,防范和化解財務風險。 

    第二章 職責和職權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依法指導、管理和監督地方金融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 

    (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出資的地方金融企業,其財務關系隸屬同級財政部門。 

    (二)其他形式出資的地方金融企業財務隸屬關系,除非國有擔保公司的按公司法人所在地確定外,其他地方金融企業按照其工商登記的行政管理機關隸屬關系確定。 

    (三)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合作)銀行財務關系隸屬省財政廳,對在州(市)縣(市、區)轄區內機構的財務登記和年度財務決算匯審,省財政廳委托州(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辦理,并逐級匯總報省財政廳。其它有關報備事項由省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匯總報省財政廳。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對所轄地方金融企業履行下列財務管理職責: 

    (一)依法履行對地方金融企業指導和監督職責;依法履行對本級地方金融企業和在當地工商部門登記的非本級獨立核算分支金融機構實施財務監管。 

    1.監督本級地方金融企業執行《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本實施辦法以及其他財務管理規定,指導、督促本級地方金融企業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2.指導、監督本級地方金融企業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體系,監測本級地方金融企業財務風險及其營運狀況,監督本級地方金融企業的財務行為。 

    3.加強本級地方金融企業財務信息管理,開展對本級地方金融企業的財務評價。 

    4.監督本級地方金融企業接受委托社會審計和資產評估。 

    (二)加強對本級地方金融企業財務信息管理,指導、督促地方金融企業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體系,開展對本級地方金融企業財務風險及其營運狀況監測工作。省財政廳應加強對全省地方金融企業財務信息管理,指導、督促州(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對本州(市)縣(市、區)所屬地方金融企業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體系。 

    (三)組織本級財政部門地方金融財務管理人員和本級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管理人員的培訓。省財政廳應制定促進全省地方金融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財政、財務政策,組織全省各級財政部門地方金融財務管理人員、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管理人員的培訓。 

    (四)各州(市)財政部門受省財政廳的委托,對轄區內農村信用社和農村商業(合作)銀行進行財務登記和匯審年度財務決算,并逐級匯總上報省財政廳。 

    (五)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財務管理職責。 

    第六條 地方金融企業的投資者(以下簡稱投資者)一般通過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治理機構行使下列財務管理職權: 

    (一)執行并督促經營者執行國家有關金融企業財務管理的規定。 

    (二)決定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明確經營者的財務管理權限。 

    (三)決定財務管理職能部門的設置。 

    (四)決定財務計劃和財務預算,決定籌資、投資、處置重大資產、依法提供除主營擔保業務范圍以外的擔保、捐贈、重組、經營者報酬、利潤分配等重大財務事項。 

    (五)對經營者實施財務監督和財務考核,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 

    (六)決定聘用或者解聘承辦社會審計和資產評估等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七)按照章程的規定,行使其他財務管理職權。 

    投資者可以通過制度規范、章程約定等方式,將投資者財務管理職權全部或者部分授予經營者。 

    地方金融企業按規定可以向其控股的企業委派或者推薦財務總監。 

    第七條 地方金融企業的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按照規定行使下列財務管理職權: 

    (一)執行國家有關金融企業財務管理的規定。 

    (二)擬訂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經投資者議定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并具體組織實施。 

    (三)組織財務預測,編制財務計劃和財務預算草案,實施財務控制、分析和考核。 

    (四)組織實施籌資、投資、處置重大資產、擔保、捐贈、重組和利潤分配等財務管理方案。 

    (五)組織財務事項審批。 

    (六)組織繳納稅金、規費。 

    (七)執行國家有關職工勞動報酬和勞動保護的規定,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八)歸集財務信息,依法組織編制和報送財務會計報告。 

    (九)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 

    (十)配合有關機構依法實施的審計、評估和監督檢查。 

    (十一)按照章程的規定,以及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的要求,行使其他財務管理職權。 第三章 財務登記 

    第八條 建立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登記制度。 

    (一)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第四條的規定,各級財政對地方金融企業實施財務登記。 

    (二)財務登記的要求: 

    1.國有及國有控股和國有參股地方金融企業的登記管理,按照財政部《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200682號)的規定進行登記。 

    2.非國有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登記規定如下: 

    1)非國有地方金融企業一級法人負責統一申請辦理企業的財務登記。 

    2)非國有地方金融企業應在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辦理財務登記。 

    3)農村信用社(省農村信用聯合社除外)和農村商業(合作)銀行的財務登記由省財政廳委托州(市)縣(市)財政部門辦理,并逐級匯總上報省財政廳。 

    3.地方金融企業首次申請辦理財務登記的,應提交以下資料: 

    1)出資人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或理事會)決議及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文件。 

    2)企業財務登記申報表。 

    3)經會計師事務所審核的驗資報告。 

    4)最近一期的年度或季度財務報告。 

    5)各出資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6)企業章程。 

    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8)同級財政部門認定須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4.地方金融企業發生下列情況變化時,從發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法人所在地同級財政部門進行變更財務登記。 

    1)名稱、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變。 

    2)組織形式發生變動。 

    3)分立或合并。 

    4)股東發生變更。 

    5)實收資本發生增減變動。 

    6)修改章程。 

    7)出資人出資額發生變動,造成股份比例發生5%以上(含5%)變動。 

    5.地方金融企業注銷財務登記: 

    1)企業轉讓全部產權(股權)或解散或被依法撤消,應當自出資人或有關部門批準(作出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辦理財務注銷登記。 

    2)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辦理財務注銷登記。 

    第九條 建立地方金融企業財務預算備案制度。 

    地方金融企業年度財務預算,實行向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制度。各地方金融企業應于每年630日前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本企業當年的財務預算。 

    第四章 財務風險 

    第十條 財務風險控制。 

    (一)地方金融企業應建立涵蓋資本風險、支付風險、資產質量風險、利率匯率風險、關聯交易風險、委托業務風險、受托業務風險、表外業務風險及操作風險等財務風險控制政策和程序,識別、評估、監測、控制和降低實質性財務風險,使風險控制的內容和措施不斷適應管理的需要,并得到貫徹落實。地方金融企業應適時將財務風險管理制度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二)地方金融企業應對財務風險管理進行預先控制、過程控制和事后控制。財務風險控制政策和程序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明確財務監督的業務流程和財務風險防范組織。 

    2.董事會(理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或風險管理委員會,定期復核監督流程,確保監督過程的有效性。 

    3.明確本企業各部門財務風險管理的職責,保證不相容的崗位職責分離。 

    4.制定本企業清晰的并相互關聯的財務風險容忍水平,定期復核,確保實際承受的財務風險與風險管理戰略、資本結構,與當前和預期市場基本一致。 

    第十一條 資本風險控制。 

    資本計算方法應符合國家法律、政策法規的相關規定,地方金融企業應始終保持最低資本充足率。 

    (一)從事銀行業務的,其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二)從事證券業務的,其凈資本與各項風險準備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低于40%,凈資本與負債的比例不得低于8%。 

    (三)從事信托業務的,其固有財產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授信及投資余額不得超過自身資本凈額的10%;對全部關聯方的授信及投資余額不得超過自身資本凈額的50%.

    (四)從事主營擔保業務的,其對單個企業提供的擔保責任金額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對于資本充足率低于以上最低標準的地方金融企業,不得向投資者分配利潤。同時在上述事項發生的1個月內,應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補充資本所采取措施和辦法的書面報告。 

    第十二條 支付風險控制。 

    (一)從事銀行業務的地方金融企業,應按規定交存存款準備金,留足備付金。流動性比例(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之比)應不低于25%、流動性缺口率(90天內表內外流動性缺口與90天內到期表內外流動性資產之比)應不低于-10%。

    (二)從事證券業務的地方金融企業,凈資產與負債的比例不得低于20%,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三)從事信托業務的地方金融企業,不得開展除同業拆入業務以外的其他負債業務,且同業拆入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20%.

    (四)從事主營擔保業務的地方金融企業,擔保機構設立后應當按照其注冊資本的10%提取保證金,存入省財政廳指定的銀行,除擔保機構清算時用于清償債務外,不得挪作他用。 

    (五)地方金融企業要制定應對支付風險的應急預案,于每季后20日之前、年后30日之前向同級財政部門書面報送支付風險季度、年度分析報告。 

    第十三條 資產質量風險控制。 

    (一)地方金融企業董事會(理事會)應履行其監督職責,監督經營者對有問題資產(單筆或同類信貸的組合)、資產分類及撥備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對質量下滑的資產進行早期識別,對問題資產和逾期債務實時監控和處理。 

    (二)地方金融企業資產質量指標控制。 

    1.從事銀行業務的,其不良資產率(不良資產與資產總額之比)不應高于4%,不良貸款率(不良貸款率為不良貸款與貸款總額之比)不應高于5%,貸款收息率不低于95%.

    2.從事主營擔保業務的,應按當年擔保費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 

    3.從事證券和信托業務的,其資產質量應符合相關政策法規的要求。 

    (三)地方金融企業呆賬準備(資產減值)計提。 

    1.未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應按照財政部關于《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財金〔200549號)的相關規定,提足呆賬準備(一般準備和相關資產減值準備)。一般準備的計提比例,由企業綜合考慮其所面臨的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原則上一般準備余額不低于風險資產期末余額的1%。一般準備由金融企業一級法人統一計提和管理。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應低于100%.問題資產的專項準備計提比例,參照貸款專項準備計提比例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應根據長期投資資產的風險程度及時、足額計提。呆賬準備提取不足的,不得進行稅后利潤分配。 

    2.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應按《資產減值》準則有關定執行。 

    (四)地方金融企業應于每季度終了后30天內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信貸分類、資產分類和呆賬準備提取情況。包括計提呆賬準備的資產分項、分類情況、資產風險評估方法、呆賬準備計提比例及變更情況、相關呆賬準備余額變動情況(期初、本期計提、本期轉回、本期核銷、期末數)。 

    第十四條 利率(匯率)風險控制。 

    (一)地方金融企業董事會(理事會)應履行其監督職能,監督經營者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利率(匯率)風險,使利率(匯率)風險的政策和程序有效執行。 

    (二)地方金融企業應建立全面和適當的利率(匯率)風險計量系統,定期進行利率(匯率)風險適當的壓力測試,評估利率(匯率)變動造成損失的承受能力限額。限額突破,經營機構應及時報告董事會(理事會)。 

    (三)地方金融企業應設立獨立的風險管理部門,對利率(匯率)風險進行管理。負責利率(匯率)風險管理的人員應獨立于負責交易和其它風險承擔業務活動的人員,報告路線也應獨立于這些人員。 

    (四)地方金融企業應將利率(匯率)風險評估和識別情況,于每季后20日之前、年后30日之前,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利率(匯率)風險季度、年度分析的報告。 

    第十五條 關聯方交易風險控制。 

    (一)地方金融企業應建立關聯方交易管理制度。管理制度的內容應包括:關聯方識別與確認;關聯交易種類及定價、標準和審批程序;內部回避;內部審計監督;信息披露和處罰辦法等。 

    (二)地方金融企業同關聯方的交易條件不得優于對非關聯方提供的交易條件,開展關聯交易時,應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逐筆向同級財政部門事前報告,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1.從事銀行業務的,對一個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企業資本凈額的10%;對一個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所在集團客戶的授信余額總數不得超過企業資本凈額的15%;對全部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企業資本凈額的50%.計算授信余額時,可以扣除授信時關聯方提供的保證金存款以及質押的銀行存單和國債金額。 

    2.從事證券業務的,對一個關聯方融資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5%;對一個關聯方融券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5%;接受關聯方單支擔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股票總市值的20%.

    3.從事信托業務的,開展信托業務時不得以信托財產提供擔保。開展固有業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向關聯方融出資金或轉移財產。 

    2)為關聯方提供擔保。 

    3)以股東持有的本公司股權作為質押進行融資。 

    4.從事主營擔保業務的,在為關聯方提供擔保和再擔保業務時,不得優于其他被擔保人同類擔保和再擔保的條件。 

    (三)地方金融企業內部審計部門,每年對企業的關聯交易應進行專項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報企業經營機構、董事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四)地方金融企業出現關聯交易事項,被經營機構或董事會(理事會)或監事會否決的,六個月內不得就同一內容的關聯交易再進行審議。?

    (五)地方金融企業應于每季后20日之前、年后30日之前,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企業關聯交易情況。重大關聯交易(指企業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企業資本凈額1%以上,或企業與一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后企業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企業資本凈額5%以上的交易)應逐筆報送。 

    第十六條 委托業務風險控制。 

    (一)地方金融企業應制定委托業務相關政策和程序,明確委托業務授權,對委托業務進行風險評估、管理和監控。 

    (二)地方金融企業委托業務風險管理應包括: 

    1.明確開展委托業務調查部門和人員的責任,組織法律、財務、審計、業務等相關部門對委托業務實施盡職調查,提出可行性報告。 

    2.委托業務應按企業章程的規定,實行集體決策,并有完整的書面記錄。 

    3.應與被委托單位簽署委托業務合同和相關服務協議,明確雙方責任。 

    4.委托業務資金或財產的投入,不得影響主營業務的開展。 

    5.對委托業務應進行跟蹤管理,定期進行質量分析,定期對賬,制定可行的應急預案。 

    第十七條 受托業務風險控制。 

    地方金融企業應制定受托業務風險管理的相關政策和程序,明確受托業務授權,對受托業務進行風險評估、管理和監控。 

    (一)證券公司開展自營業務時,經紀業務與自營業務要分開辦理;開展證券委托交易時,要載明委托內容,明確雙方責任。 

    (二)信托公司開展的信托業務,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要分別記賬、分別管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也應分別記賬、分別管理。對每項信托業務要單獨核算。開展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業務時,要按照《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擔保公司對受托運作的擔?;?,應設立專門賬戶,要將擔?;饦I務與擔保機構自身業務分開核算和管理。 

    第十八條 表外業務風險的控制。 

    (一)地方金融企業應建立表外業務風險的相關政策和程序,明確表外業務授權,對表外業務進行風險評估、管理和監控。表外業務項目應通過信用風險轉換系數轉換為等額的信用風險暴露。 

    (二)地方金融企業應按照交易前準備、交易的實現、確認、資金清算、往來賬核對、會計和財務控制等步驟,識別和控制表外業務風險。表外業務的前、中、后臺職責應嚴格分離。前臺交易崗位應嚴格按照業務授權進行交易;中臺崗位應獨立于前臺交易崗位和后臺崗位,對表外業務風險進行監控;后臺崗位應及時對表外業務的交易、資金清算和往來賬進行確認和核對,控制交易風險。 

    (三)擔保業務的控制。 

    1.地方金融企業的擔保,除提供主營擔保業務擔保外,其他擔保應當由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理事會)決議;為金融企業投資者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應當由股東(大)會決議。 

    2.地方金融企業的擔保,從事證券業務的,不得為其投資者或投資者的關聯人提供擔保;從事信托業務的,對外擔保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從事主營擔保業務的,擔保責任余額一般不超過擔保機構自身實收資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過10倍。 

    第十九條 操作風險控制。 

    (一)地方金融企業應建立與其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相匹配的操作風險內部控制制度,明確風險衡量標準或關鍵風險指標,以確保重大風險事件的相關信息傳遞至企業的管理層。 

    (二)地方金融企業應建立操作風險的崗位責任制度、授權審批制度、業務操作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相關業務配套控制制度、突發事件控制制度等內控制度,使企業每個管理環節、每項業務流程都有章可循。 

    (三)地方金融企業應對業務單位組織實施獨立、交叉和經常性的檢查;應建立疑點和薄弱環節的持續跟蹤檢查制度,對制度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和評價。 

    (四)地方金融企業應建立操作風險控制責任制度,明確一級法人及各級分支機構相關人員的責任。 

    (五)地方金融企業應建立和實施基層主管輪崗輪調和強制性休假制度。 

    (六)地方金融企業應加強和完善企業與客戶、企業與銀行,以及企業內部業務臺賬與會計賬之間的適時對賬制度,并就對賬頻率、對賬對象、可參與對賬人員等做出明確規定。 

    (七)地方金融企業應加強未達賬項和差錯處理的環節控制,記賬崗位和對賬崗位應嚴格分開,設立獨立的審核崗,建立復核責任制。 

    (八)地方金融企業應嚴格執行印章、密押、憑證的分管與分存及銷毀制度。 

    (九)地方金融企業應核對所有業務當日出單,嚴禁賬外經營。 

    第二十條 其他財務風險控制。 

    地方金融企業根據本企業經營業務發展的需要,還應制定其他財務風險的管理政策和程序,明確受托業務授權,進行風險識別、評估、管理和監控。 

    第二十一條 地方金融企業財務風險達到風險控制警戒線時,應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措施防止財務風險擴大。 

    第五章 資金籌集 

    第二十二條 地方金融企業出資應符合國家有關資本金管理的規定。 

    (一)城市商業銀行資本金的籌集,應符合《公司法》和《商業銀行法》的相關規定。 

    (二)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合作)銀行資本金的籌集,應符合《關于規范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的若干意見》(銀監發〔200423號)、《農村商業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及《農村合作銀行管理暫行規定》(銀監發〔200310號)的相關規定。 

    (三)信托公司資本金的籌集,應符合《公司法》和《信托法》的相關規定。 

    (四)證券公司資本金的籌集,應符合《公司法》和《證券法》的相關規定。 

    (五)擔保公司資本金的籌集,應符合《公司法》、《關于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90號)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信用擔保管理辦法的通知》(云政發〔2006167號)的相關規定。 

    (六)地方金融企業籌集的實收資本,應當依法委托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 

    第二十三條 地方金融企業以借款、吸收存款、發行債券、融資租賃、向人民銀行再貸款等方式籌集債務資金,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應有明確的籌集資金目的。要簽訂包括資金利率、還款期限和風險防范等內容的合同,并按照相關規定提息、結息,禁止多提或少提應付利息。不得擅自提高或變相提高利率以及付費標準。 

    第二十四條 地方金融企業取得國家投資、財政補助等資金,區分以下情況處理。 

    (一)屬于國家直接投資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增加國家資本金或資本公積。 

    (二)屬于投資補助的,增加資本公積或資本金。國家撥款時對權屬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全體投資者共同享有。 

    (三)屬于貸款貼息、專項經費補助的,作為收益處理。 

    (四)屬于彌補虧損、救助損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為收益處理。 

    (五)屬于政府轉貸、償還性資助的,作為負債管理。 

    第六章 資產運營 

    第二十五條 現金資產的管理。 

    現金資產的限額應滿足流動性的要求,地方金融企業應每月對現金資產進行賬賬、賬實核對,保證現金資產的真實、完整。 

    第二十六條 債權管理。 

    (一)地方金融企業應建立債權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清理、核對債權,采取措施及時收回,加速資金周轉。 

    (二)地方金融企業的債務人在破產、債務重組、合并和分立時,地方金融企業應及時辦理債權核銷、債權轉移和債權重新認定等相關手續。 

    (三)地方金融企業的債務人確實無法還清欠款的,地方金融企業應及時索取有關證據,按規定和程序核銷債權,并按賬銷案存管理。 

    (四)地方金融企業每季應進行債權賬齡分析,對超過賬齡警戒線的客戶,應及時處理。 

    (五)地方金融企業應定期編制債權對賬單(含企業內部機構、部門和個人之間的往來)。對重要客戶應每季度寄一次對賬單,企業至少每半年要得到客戶書面確認;對其它客戶應至少每半年寄一次對賬單,企業至少每年要得到客戶書面確認。所有的對賬單寄出前應與明細賬和總賬核對一致。對賬過程和結果要有詳實記錄。 

    第二十七條 對外投資管理。 

    地方金融企業對外投資管理應依法辦理,做好可行性研究,建立嚴格的決策程序,重大投資項目須經集體研究決定并報董事會(理事會)審批。對外投資,應當在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抵債資產管理。 

    (一)地方國有或國有控股金融企業收取、保管和處置抵債資產,應堅持公開、透明和評估作價的原則。 

    1.地方國有或國有控股金融企業抵債資產的評估,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199191)、《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資辦發〔199236號)、《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財政部令第14號)和《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2號令)的相關規定執行。 

    2.地方國有或國有控股金融企業抵債資產的收取、保管和處置,按照《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財會〔200523號)相關規定執行。 

    3.地方非國有金融企業應參照上述辦法執行。 

    (二)地方金融企業應每季結束后20日內、每年結束后30日內將抵債資產收取、保管和處置情況連同抵債資產明細表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管理。 

    (一)地方金融企業購建固定資產,應納入支出預算管理,按規定進行審批。超預算的固定資產購建,在未經批準以前,不應支付資金。固定資產的購建,應按《招標投標法》的規定進行招標。特殊情況不宜招標的,應引入市場機制實行比價購建。 

    (二)地方金融企業應對固定資產和在建工程的價值流和實物流進行分開管理,每年應進行實物盤點,保證賬實、賬賬相符。 

    (三)地方金融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依據產業發展態勢和技術進步的要求,結合固定資產經濟壽命及其使用狀況,確定折舊年限,選用折舊方法,按季(月)計提。 

    (四)地方金融企業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和在建工程賬面價值之和占凈資產的比重,從事銀行業務的最高不得超過40%,從事非銀行業務的最高不得超過50%。 

    (五)地方金融企業的在建工程項目交付使用后,應當在一個年度內辦理竣工決算。需要取得權證的固定資產,應在取得固定資產后,按規定的期限要求辦理權屬證明,確保資產產權清晰。 

    (六)地方金融企業固定資產的處置,應堅持公開、透明和評估作價的原則,引入市場機制進行處置。 

    第三十條 無形資產管理。 

    (一)地方金融企業自創、購買、接受投資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應落實經營和管理責任,按規定的期限要求辦理權屬證明或知識產權保護手續,確保資產產權清晰。 

    (二)地方金融企業的無形資產攤銷按照地方金融企業執行的會計準則(制度)規定執行。 

    (三)地方金融企業的無形資產許可使用和處置。 

    1.無形資產的許可使用,應簽訂書面合同,及時、足額收取可使用費用或應分得的利潤。 

    2.無形資產的處置,應堅持公開、透明和評估作價的原則進行評估,并簽訂書面合同,引入市場機制進行處置。 

    第三十一條 資產損失管理。 

    (一)地方金融企業的債權或者股權損失處理。應按照《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財金〔200550號)的相關規定核銷。發生的呆賬,要逐戶、逐級上報,一律由地方金融企業一級法人審批核銷。同級財政部門應負責對地方金融企業呆賬核銷進行監督管理,每年累計檢查覆蓋面應不低于地方金融企業年核銷呆賬金額的20%。對不符合規定條件、證據不充分和弄虛作假核銷呆賬或應當核銷呆賬而不核銷,隱瞞不報、長期掛賬等,同級財政部門應督促其按相關規定進行糾正。 

    (二)地方金融企業的債權或者股權以外其他資產損失處理。國有和國有控股的地方金融企業,應按照《企業資產損失財務處理暫行辦法》(財企〔2003233號)和《國有企業資產損失認定工作規則》(國資評價〔200372號)的相關規定處理。非國有地方金融企業應參照上述辦法實施。 

    (三)地方金融企業應于每季結束后20日內、每年結束后30日內,將資產損失處置情況連同資產損失明細表一并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對外捐贈管理。 

    (一)地方金融企業的對外捐贈,應當遵守《關于加強企業對外捐贈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395號)的相關規定。 

    (二)地方金融企業每季結束后20日內、每年結束后30日內應將對外捐贈情況連同對外捐贈明細表一并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七章 成本和費用 

    第三十三條 成本費用管理總體要求。 

    (一)地方金融企業應當建立企業內部的成本控制系統,對成本費用進行全員管理和全過程控制。不得擴大成本費用開支標準和開支范圍,未經授權批準的成本費用項目,一律不得列支。 

    (二)地方金融企業的成本費用支出應按規定的會計科目納入賬內核算。 

    (三)地方金融企業應遵循實際成本計價原則;分期核算原則;真實性原則;一貫性原則;費用確認配比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不得任意預提和攤銷費用,也不得只列收入不列支出或只列支出不列收入。 

    (四)地方金融企業不得將應列入相關成本費用的款項列入資產類賬戶掛賬,不得虛列成本費用套取現金。 

    第三十四條 成本管理。 

    (一)地方金融企業應嚴格區分業務經營資金和費用支出資金,嚴禁擠占費用支出、挪用信貸資金或其他資金。 

    (二)從事銀行業務的地方金融企業成本收入比率(營業費用加折舊與營業收入之比)應不高于45%.

    第三十五條 費用管理。 

    (一)除國家規定的專用賬戶外,地方金融企業每一獨立核算單位分幣種只能設立一個費用存款專戶,除稅金及附加、折舊、資產攤銷、準備金和壞賬損失以外的各項費用,應當從費用專戶中開支,不得透支。 

    (二)地方金融企業的各項支出,應根據業務實際內容據實列入對應賬戶核算。業務宣傳費、委托代辦手續費、防預費、業務招待費一律按規定據實列支,不得預提。 

    第三十六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支出管理。 

    地方金融企業依法應繳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占用國有資源發生的費用等,應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金額)從成本(費用)中列支。 

    第八章 職工薪酬 

    第三十七條 職工工資管理。 

    (一)地方金融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核定和計發職工薪酬。應嚴格區分職工薪酬和勞務費用,兩者不得混用。 

    (二)地方金融企業不得在“應付工資”科目以外,發生工資性支出。國有或國有控股的地方金融企業不得向非國有或國有控股的企業違規讓利,用于職工薪酬開支。 

    (三)地方金融企業年末未使用完的工資余額,不得轉入“應付款項”類科目掛賬。 

    (四)地方金融企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經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理事會)決議。 

    1.可以對經營者、核心技術人員和核心管理人員實行與其他職工不同的薪酬辦法。 

    2.可以在工資計劃中安排一定數額,對研發核心技術、促進安全營運、開拓市場等作出突出貢獻的職工給予獎勵。 

    3.參照《關于企業實行自主創新激勵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見》(財企〔2006383號)的規定,可以實行創新激勵制度。 

    4.參照《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國資發分配〔2006175號)的規定,可以對經營者和核心技術人員、核心管理人員實行股權激勵。 

    5.經營者及其他職工以勞動、技術、管理等要素參與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收益分配。按以下情況處理: 

    1)取得股權的,與其他投資者一同分配利潤。 

    2)沒有取得股權的,在相關業務實現的利潤限額和分配標準內,從當期費用中列支。 

    第三十八條 職工社會保險費用管理。 

    (一)地方金融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用,應當根據獨立核算的機構所在地勞動社會保障部門的規定繳納,據實列入成本(費用)。 

    (二)地方金融企業在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情況下,應積極創造條件,建立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制度。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20號令)和《國有金融企業試行企業年金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0618號)的相關規定,所需費用按照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在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4%范圍內,從成本(費用)中列支,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由職工個人負擔。 

    國有及國有控股地方金融企業的年金方案應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批。非國有地方金融企業的年金方案應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財政部門自收到企業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企業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三)地方金融企業的職工向商業保險公司購買財產保險、人身保險等商業保險,屬于個人投資行為,其所需資金一律由職工個人負擔,不得由企業報銷。 

    (四)地方金融企業在實際發放工資和社會保險統籌之外,為職工購買的商業保險,所需資金應從應付工資中列支。 

    (五)地方金融企業從2007年起,不再實行按職工工資總額計提14%的職工福利費的辦法,發生的職工福利支出,直接在成本(費用)中據實列支。 

    第三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 

    地方金融企業應按照《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638號)和《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云建房〔2007148號)的相關規定計提住房公積金。 

    (一)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原則上應不低于5%,不高于12%,但最高不得高于15%.

    (二)獨立核算的地方金融企業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最高不得超過企業所在地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的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第四十條 職工教育經費管理。 

    地方金融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5%提取,列支渠道為管理費用。 

    (一)職工參加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得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二)對高層管理人員的境外培訓和考察,其一次性單項支出較高的費用應從管理費用中支出,不得擠占日常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第四十一條 工會經費管理。 

    地方金融企業的工會經費,按照職工工資總額2%的比例提取并撥繳本企業工會,列支渠道為管理費用。 

    第九章 收益和分配 

    第四十二條 收益管理。 

    (一)地方金融企業的收益核算采用權責發生制。經營業務范圍內的各項收入、其他營業收入、投資收益和營業外收入,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登記、核算,不得存放其他單位,或者以任何理由坐支。 

    (二)地方金融企業的投資者、經營者及其他職工履行本單位職務所得收入,包括業務收入以及對方給予的傭金、手續費等,應當納入企業賬內核算。 

    (三)地方金融企業拆借出的資金,按市場利率或者規定的系統內資金往來利率計收的利息,應納入企業賬內核算。 

    (四)從事銀行業務的地方金融企業,應按《關于調整金融企業應收利息核算辦法的通知》(財金〔200125號)的相關規定,按期計提利息并確認收入。 

    1.發放貸款到期(含展期)90天后尚未收回的,其應計利息停止計入當期利息收入,納入表外核算。 

    2.已計提的貸款應收利息,在貸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應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沖減原已計入損益的利息收入,轉作表外核算。 

    3.嚴格區分表內應收未收利息和表外未收利息的確認條件,不得兩者混用。利息收入、金融企業往來收入等,應按讓渡資金使用權的時間和適用利率計算確定。 

    4.非銀行金融企業除貸款以外的融出資金,其計提的利息按上述原則處理。 

    (五)從事證券業務的地方金融企業,證券發行差價收入,應于發行期結束后,同發行人結算發行價款時確認。證券自營差價收入,應在與證券交易所清算時按成交價扣除買入成本、相關稅費后的凈額確認。 

    (六)從事信托業務的地方金融企業,信托業務產生的收益,在未給受益人和受托人分配之前,應在待分配信托收益中核算。 

    (七)地方金融企業的手續費收入,應當在向客戶提供相關服務時確認,計入本企業收益。 

    第四十三條 分配管理。 

    (一)地方金融企業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下一年度的稅前利潤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延續彌補期超過5年彌補期限的,可以用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彌補。 

    (二)地方金融企業本年實現凈利潤(減彌補虧損,下同),應當按照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提取一般(風險)準備金、向投資者分配利潤的順序進行分配。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遵從其規定。 

    1.法定盈余公積金的計提。 

    法定盈余公積金按照本年實現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累計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 

    2.一般(風險)準備金的計提。 

    1)從事銀行業務的,應當于每年年終根據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余額的1%提取一般準備金,用于彌補尚未識別的可能性損失,不得用于分紅、轉增資本。 

    2)從事證券業務的,應按本年實現凈利潤的10%提取交易風險準備金,用于彌補證券交易的損失,不得用于分紅、轉增資本。 

    3)從事信托投資業務的,應按本年實現凈利潤的5%提取信托賠償準備金,用于彌補虧損,不得用于分紅、轉增資本。信托賠償準備金累計總額達到公司注冊資本的20%時,可不再提取。 

    4)從事主營擔保業務的,應按本年實現凈利潤的10%提取一般風險準備金,用于彌補虧損,不得用于分紅、轉增資本。風險準備金累計達到其注冊資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轉增資本金。 

    3.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并入本年實現凈利潤向投資者分配。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應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優先股股利。 

    2)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 

    3)支付普通股股利。 

    4)轉作資本(股本)。 

    (三)地方金融企業的資本充足率、償付能力充足率、凈資本負債率未達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辦法規定標準的,不得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四)地方金融企業的任意盈余公積金按照本企業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提取和使用。 

    (五)地方金融企業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用法定盈余公積金和任意盈余公積金彌補虧損或者轉增資本。法定盈余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本企業注冊資本的25%。 

    第十章 重組和清算 

    第四十四條 重組。 

    地方金融企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通過分立、合并等方式進行重組。實施重組應當進行可行性論證,履行規定程序。組織開展財產清查,聘請合格的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和資產評估。組織與債權人協商,制訂債務處置或者承繼、股權設置、資本重組的實施方案。 

    (一)地方金融企業決定重組的,應在重組事項發生前3個月內,將下列資料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1.股東會或者董事會(理事會)決議。 

    2.股東各方董事長(理事長)或者行長(總經理)簽署的同意企業進行重組的確認函。 

    (二)地方金融企業重組過程中,對拖欠職工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以及欠繳基本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等,應當以本企業現有資產優先清償。 

    第四十五條 清算。 

    (一)地方金融企業擬進行清算的,應在擬開始清算之前2個月內,將清算事項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二)被清算地方金融企業的管理人,應當從開始清算之日起30日內聘請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合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自聘請之日起60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審計報告。 

    (三)被清算地方金融企業的管理人,應當在每月10日前,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被清算企業的債務清償、資產處置、債權清收、銷戶等情況的報告。 

    第十一章 財務信息 

    第四十六條 地方金融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地方金融企業應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本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同級財政部門可以建議地方金融企業更換專業技能和獨立性達不到財務監管要求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四十七條 地方金融企業應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財務信息。 

    (一)月度、季度財務信息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主要財務指標快報及同級財政部門要求的相關附表。 

    (二)半年中期財務信息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同級財政部門要求的相關附表。 

    (三)年度財務信息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會計報表附注、財務情況說明書、所有者權益(股東權益)變動表、分部報告、年度審計報告、財務分析報告、年度資產清查資料和相關附表。 

    (四)財務信息報送時間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規定的時間執行。 

    第四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做好地方金融企業的財務信息匯總上報。 

    各級財政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將財務信息分類逐級匯總,逐級按時上報,在發現地方金融企業財務存在風險隱患時,要及時向同級政府報告。 

    第四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對地方金融企業資本充足狀況、償付能力狀況、資產質量狀況、盈利狀況和社會貢獻等進行評價,并將評價結果選擇適當的方式公布。地方金融企業應當根據財政部門財務評價結果,規范本企業的財務管理行為。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條 地方金融企業財務處理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一致的,納稅時應當依據稅法進行調整。 

    第五十一條 地方金融企業在經營活動中違反本實施辦法、其他財經紀律和國家規定的,同級財政部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引用的法律法規被修改或失效時,應從屬于新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由云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二〇〇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
    關于定期上報小額貸款公司財務報表和業務報表的通知

    云金辦〔200917

     

    各小額貸款公司:

    根據《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各小額貸款公司應定期向省政府金融辦及當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報送規定的各類報表,具體如下:

    一、財務報表

    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

    二、業務報表

    主要包括:

    1.《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貸款發放清單》;

    2.《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收回清單》;

    3.《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投向表》;

    4.《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情況匯總表》;

    5.《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利率執行情況表》;

    6.《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最大三戶貸款情況統計表》;

    7.《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五級分類情況匯總表》;

    8.《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資本金變動情況表》。

    上述報表的報送時間為:次月的10個工作日內,逢季度、跨年度還需加報季度報表及年度報表。

    請各公司嚴格遵照上述要求,全面、真實地填列報表,做到按期上報,并對報表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如發現弄虛作假行為,將依據《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試行)》進行懲處。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
    關于小額貸款公司經營場所亮證經營的通知

    云金辦〔200920

     

    各小額貸款公司:

    為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更好地促進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合規經營,小額貸款公司必須在經營場所懸掛以下證照:

    1.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辦關于同意主發起人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批復;

    2.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3.稅務部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

    4.小額貸款公司的機構設置圖及工作人員一覽表;

    5.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流程圖;

    6.人民銀行基準利率表、小額貸款公司利率執行表;

    7.《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規定》(附后);

    請各小額貸款公司接此通知后,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
    關于進一步規范小額貸款公司
    經營行為的通知

    云金辦〔2009150

     

    各州市人民政府:

    目前,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正穩步推進,全省已審批小額貸款公司47家,其中,10家已開業,37家正在籌建。為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行為和籌建工作,省政府金融辦根據《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試行)》和《風險控制責任書》的內容,陸續下發了一系列的監管意見,從目前已開業和正在籌備的小額貸款公司情況看,大部分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行為和籌備工作是規范的,各州市政府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指導和監管工作是有力的,但也有少數小額貸款公司和州市政府在具體經營和指導試點工作中暴露出一些突出問題。為保證全省試點工作的正常推進,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行為,防范風險,杜絕隱患,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嚴格遵照執行。

    一、進一步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領導

    各州市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領導,充分發揮各級監管部門的合力作用。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要求,認真把關,嚴格審查主發起人及其他股東的資質、財務等狀況,切實選擇合格的主發起人、優質股東組建小額貸款公司。絕對不能放松條件、簡化程序、虛報盲報。要站在支持“三農”、中小企業發展的高度,維護地方金融穩定、支持經濟社會發展高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認真把關,做好試點工作。

    二、強化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

    各州市政府小額貸款公司主管部門要借鑒銀行業的監管模式,建立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現場和非現場檢查制度,定期統計、分析小額貸款公司的報表,及時向小額貸款公司發布預警通知。建立對小額貸款公司高管人員的約見談話制度,督促小額貸款公司堅持為“三農”和中小企業服務的宗旨,督促小額貸款公司嚴格遵照金融企業的財務制度、會計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三、把握小額貸款公司經營中的監管重點

    各州市小額貸款公司主管部門在具體的監管工作中要注意把握重點、有的放矢、堅持原則、防范風險,嚴格執行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不得跨縣(市、區)經營業務、不得在本縣(市、區)外設立分支機構、不得從事結算業務的規定。嚴格控制小額貸款公司向關聯方發放貸款。嚴格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最高貸款額度不得超過200萬元。堅持服務“三農”的宗旨,面向“三農”發放的貸款不低于貸款總額的50%。嚴格執行貸款利率管理,貸款利率的上限不得超過人民銀行公布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人民銀行公布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增資擴股行為,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在此基礎上,要嚴格對股東資質和財務狀況進行審查,增資后的主發起人及其他股東必須達到《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試行)》中有關財務及資質的規定要求。

    四、充分發揮合作銀行的作用

    各州市政府要督促合作銀行的分支機構指定專人(機構)負責與各州市政府主管部門、小額貸款公司對口聯系,嚴格把關,按規定、按程序操作貸款資金的劃轉。建立業務臺賬,對小額貸款公司發生的每筆業務,及時準確進行登記,建立統計和信息反饋制度,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投向、具體的往來賬務明細進行匯總,定期向省金融辦報告小額貸款公司業務情況。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嚴禁小額貸款公司發放高利貸、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和挪用、抽逃資本金的行為。

    五、積極營造小額貸款公司規范經營的政策環境

    各州市政府在做好監管工作的同時,應積極創造條件,在工商注冊、稅收政策、財政貼息、抵質押登記等方面給予小額貸款公司積極的扶持。

    六、全面開展檢查工作

    近期,省金融辦將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和籌建情況進行檢查,對嚴重違規的小額貸款公司將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檢查方案隨后下發,請各州市政府做好配合工作。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云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分類評級辦法的通知

     

    各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各小額貸款公司:

    現將《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分類評級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云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2年3月5日

     

    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分類評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規范經營行為、防范化解風險,促進小額貸款公司規范健康發展,根據《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86號)、《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的通知》(云政辦發〔2011〕106號)及《云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云金規〔2021〕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監管分類評級,是指根據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規模、管理水平、合規情況、風險狀況等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管評級,并根據評級結果對小額貸款公司實施分類監督管理。

    第三條 經云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批準設立,并在登記機關登記注冊的小額貸款公司納入監管分類評級。

    第四條 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分類評級工作的組織、實施及評級結果運用,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分類評級應遵循依法合規、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對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分類評級工作負總責,負責制定、修改監管分類評級指標、分值和評分標準,組織各州(市)、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管分類評級,開展評級結果運用。

    第二章 評級指標及分類標準

    第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分類評級指標分為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每一個指標對應一個分值。定性指標包括公司治理、內部管理、合規經營、社會信用與行業監管等指標;定量指標包括業務經營能力和風險防控等指標。

    第八條 定性指標主要通過查閱評級資料現場評分,定量指標主要通過小額貸款公司動態監管系統自動評分,兩項得分之和為總分。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分類評級實行百分制,總分為100分。

    第九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根據市場和行業監管情況變化,每年制定下發與之配套的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分類評級評價指標及評分標準。

    第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分類評級結果分為3類(A類、B類、C類)6級(AA級、A級、BB級、B級、CC級、C級)

    第十一條 A類小額貸款公司。公司經營穩健,治理結構、內控制度與業務發展匹配度高,風險管控能力強,業務管理規范。

    (一)AA級,評級得分95分(含)以上。公司經營管理及服務能力處于全省同行業領先水平,經營業績優良。

    (二)A級,評級得分90(含)—95分。公司經營管理及服務能力處于行業上游水平,經營業績優良。

    第十二條 B類小額貸款公司。公司經營比較穩健,治理結構、內控制度與業務發展基本匹配,風險管控能力較強,業務管理較為規范。

    (一)BB級,評級得分70(含)—90分。公司經營管理及服務能力處于行業中游水平,經營業績較好。

    (二)B級,評級得分60(含)—70分。公司經營管理及服務能力處于行業中游偏下水平,經營業績一般。

    第十三條 C類小額貸款公司。公司經營狀況不穩定,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不完善,風險管控能力弱,業務管理不規范。

    (一)CC級,評級得分50(含)—60分。公司經營管理及服務能力處于行業下游水平,經營業績弱。

    (二)C級,評級得分50分以下。公司經營存在重大風險問題,業務發展停滯,財務狀況惡化,在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合規管理等方面存在關鍵性缺陷。

    第三章 組織和實施

    第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分類評級每年開展一次,評級期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注冊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小額貸款公司不參加本年度監管分類評級。

    第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分類評級按照公司自評,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初評,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復評、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最終審定評級結果的程序進行。

    第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制定的監管分類評級指標與評分標準開展自評,自評報告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后,報公司注冊地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 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分類評級初評,提出初評意見,報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分類評級的初評意見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分類評級復評,提出復評意見,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第十九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根據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分類評級的復評意見最終審定小額貸款公司的評級結果并向社會公布,必要時可以對部分小額貸款公司的復評結果進行抽查。

    第二十條 各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管分類評級評定中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或聘請相關專家進行。

    第二十一條 在開展監管分類評級過程中,發現小額貸款公司存在下列嚴重違法違規情形之一的,可終止評級,依據《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86號)相關規定進行處置,對涉嫌違法犯罪的,按有關程序移送司法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一)非法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非法高利放貸;

    (三)暴力催債;

    (四)抽逃或變相抽逃資本金及賬外經營;

    (五)按照有關規定被認定的“失聯”及“空殼”公司;

    (六)拒絕或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含監管分類評級);

    (七)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二條 參與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分類評級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監管經驗,并嚴守廉政紀律及保密紀律。

    第二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對復評結果有異議的,可于本公司復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提交書面申請重新評價。

    第四章 評級結果運用

    第二十四條評級結果作為各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實施分類監管及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據,具體按照《云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云金規〔2021〕1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對評級為C類的小額貸款公司,各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予以重點監管,提高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的頻率和深度,關注其經營態勢變化,督促其加大經營管理力度和采取有效治理措施,以降低風險。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通過本辦法確定的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分類評級結果僅作為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分類監管和政策支持的主要依據,不代表對小額貸款公司實際經營情況及風險的評價或保證。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5日起施行。原《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分類評級管理規則(試行)》(云金辦〔2012〕70號)、《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分類評級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云金辦〔2012〕244號)同時廢止。

     

     

     

    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
    關于印發《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內部
    會計核算辦法(暫行)》的通知

    云財會〔201464

     

    各州(市)財政局、金融辦,滇中產業新區(聚集區)管理委員會、鎮雄縣、宣威市、騰沖縣財政局:

    為確保全省小額貸款公司可持續發展,規范小額貸款公司會計核算工作,保證會計信息質量,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特點和實際情況,制定了《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內部會計核算辦法(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自201511日起執行。

    各小額貸款公司應根據《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內部會計核算辦法(暫行)》規定,科學設置會計科目,認真組織會計核算,真實反映會計信息,有條件的單位積極推廣會計信息化管理。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省財政廳會計處和省金融辦四處。

        

     

    附件: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內部會計核算辦法(暫行)

     

     

    云南省財政廳

    20141011        

    附件

     

    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
    內部會計核算辦法(暫行)

     

       

    第一部分    總說明

    第二部分    會計科目名稱和編號

    第三部分    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第四部分    會計報表格式

    第五部分    財務報表編制說明

     

     

     

    第一部分    總說明

    一、為了規范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以下簡稱“小貸公司”)的會計核算工作,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二、本暫行辦法適用于經批準在云南省范圍內設立的小貸公司。

    三、小貸公司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一般原則和本暫行辦法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在不違背《企業會計準則》和本辦法規定的前提下,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適合本公司的核算細則。

    鑒于目前財政部對《企業會計準則》進行修訂過程中,若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與本暫行辦法不符的,以新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為準。

    四、本暫行辦法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編號,以便于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電算化。小貸公司不宜打亂重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五、小貸公司應按本暫行辦法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在會計科目表中帶※的會計科目所涉及的業務均需要按國家相關規定或經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批準后,小貸公司方可按《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使用。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減少或合并某些會計科目。明細科目的設置,除本辦法已有規定者外,在不違反《企業會計準則》的前提下,小貸公司可以根據需要自行確定。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包括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等。

    六、小貸公司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應當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應當只填科目編號,不填列科目名稱。

    七、小貸公司應當按照《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規定,編制和對外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報表。財務報表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八、財務報表是對小貸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結構性表述。財務報表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下同)變動表及附注。會計報表附注要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要求披露,至少應披露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主要會計政策及其變更的影響數、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和主要報表項目說明等內容。

    九、小貸公司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及其他相關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十、小貸公司對于已經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十一、小貸公司月度財務會計報告應于月度終了后5天內(節假日順延)對外提供;季度財務報告于季度終了后15日內對外提供;半年度中期財務報告于年度中期結束后60日內對外提供;年度財務報告于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對外提供。小貸公司編報的會計報表應當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十二、小貸公司以公歷11日起至12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十三、小貸公司向外提供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并加蓋公章。

    第二部分 會計科目名稱和編號

     

    序號

    編號

    會計科目名稱



    一、資產類

    1

    1001

    庫存現金

    2

    1002

    銀行存款

    3

    1012

    其他貨幣資金

    4

    1101

    交易性金融資產

    5

    1111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6

    1124

    應收手續費及傭金

    7

    1131

    應收股利

    8

    1132

    應收利息

    9

    1221

    其他應收款

    10

    1231

    壞賬準備

    11

    1301

    貼現資產

    12

    1303

    貸款

    13

    1304

    貸款損失準備

    14

    1321

    代理業務資產

    15

    1441

    抵債資產

    16

    1501

    持有至到期投資

    17

    1502

    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

    18

    1503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19

    1511

    長期股權投資

    20

    1512

    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

    21

    1601

    固定資產

    22

    1602

    累計折舊

    23

    1603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24

    1604

    在建工程

    25

    1606

    固定資產清理

    26

    1701

    無形資產

    序號

    編號

    會計科目名稱

    27

    1702

    累計攤銷

    28

    1703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29

    1801

    長期待攤費用

    30

    1811

    遞延所得稅資產

    31

    1901

    待處理財產損溢



    二、負債類

    32

    2001

    短期借款

    33

    2101

    交易性金融負債

    34

    2111

    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款

    35

    2202

    應付手續費及傭金

    36

    2211

    應付職工薪酬

    37

    2221

    應交稅費

    38

    2231

    應付利息

    39

    2232

    應付股利

    40

    2241

    其他應付款

    41

    2314

    代理業務負債

    42

    2501

    長期借款

    43

    2502

    應付債券

    44

    2801

    預計負債

    45

    2901

    遞延所得稅負債



    三、所有者權益類

    46

    4001

    實收資本

    47

    4002

    資本公積

    48

    4003

    其他綜合收益

    49

    4101

    盈余公積

    50

    4102

    一般風險準備

    51

    4103

    本年利潤

    52

    4104

    利潤分配



    四、損益類

    53

    6011

    利息收入

    54

    6021

    手續費及傭金收入

    55

    6051

    其他業務收入

    56

    6061

    匯兌損益

    57

    6101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序號

    編號

    會計科目名稱

    58

    6111

    投資收益

    59

    6301

    營業外收入

    60

    6402

    其他業務成本

    61

    6403

    營業稅金及附加

    62

    6411

    利息支出

    63

    6421

    手續費及傭金支出

    64

    6601

    業務及管理費

    65

    6701

    資產減值損失

    66

    6711

    營業外支出

    67

    6801

    所得稅費用

    68

    6901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第三部分    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1001  庫存現金 

    一、本科目核算小貸公司的庫存現金。

    小貸公司內部周轉使用的備用金,可以單獨設置“備用金”科目核算。

    二、小貸公司應當設置“現金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當計算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額、現金支出合計額和結余額,并將結余額與實際庫存額核對,做到賬款相符。

    有外幣現金的小貸公司,應當分別人民幣和各種外幣設置“現金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

    三、小貸公司收到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相關科目;支出現金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小貸公司持有的庫存現金。

    1002 銀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貸公司存入銀行或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各種存款。

    二、小貸公司收到的一切款項,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都必須當日解交銀行;一切支出,除規定可用現金支付的以外,應按現行有關規定,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三、小貸公司將款項存入銀行或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等有關科目;提取和支出款項時,借記“現金”等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小貸公司應按開戶銀行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種類等,分別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般y行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度終了,小貸公司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并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小貸公司實際存在銀行或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款項。

    1012  其他貨幣資金

    一、本科目核算小貸公司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等各種其他貨幣資金。

    二、小貸公司增加其他貨幣資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減少其他貨幣資金,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可按銀行匯票或本票、信用證的收款單位,外埠存款的開戶銀行,分別“銀行匯票”、“銀行本票”、“信用卡”、“信用證保證金”等進行明細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小貸公司持有的其他貨幣資金。 

    1122  應收手續費及傭金

    本科目核算小貸公司應收取的手續費和傭金。

    本科目可按債務人進行明細核算。

    小貸公司發生應收手續費和傭金時,按應收金額,借記本科目,按確認的手續費和傭金收入,貸記 “手續費及傭金收入”等科目。收回應收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小貸公司尚未收回的應收款項;期末如為貸方余額,反映企業預收的款項。

    1132  應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小貸公司發放貸款及經監管部門批準發生的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等應收取的利息。

    小貸公司購入的一次還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資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在“持有至到期投資”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借款人或被投資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收利息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小貸公司發放的貸款,應于資產負債表日按貸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本科目,按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二)小貸公司取得的交易性金融資產,按支付的價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借記本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科目,按發生的交易費用,借記“投資收益”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小貸公司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資,應按該投資的面值,借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科目,按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借記本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科目。

    資產負債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資為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的,應按票面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本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資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科目。

    持有至到期投資為一次還本付息債券投資的,應于資產負債表日按票面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資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科目。 

    (四)發生減值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債券投資的利息收入,應當比照“貸款”科目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應收利息實際收到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小貸公司尚未收回的利息。

    1221   其他應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除小貸公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應收手續費及傭金、應收股利、應收利息等經營活動以外的其他各種應收、暫付的款項。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其他應收款的項目和對方單位(或個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小貸公司發生其他各種應收、暫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收回或轉銷各種款項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小貸公司尚未收回的其他應收款。

    1231  壞賬準備

    一、本科目核算小貸公司應收款項等發生減值時計提的減值準備。

    二、壞賬準備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資產負債表日,小貸公司根據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確定應收款項發生減值的,按應計提的壞賬準備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本期應計提的壞賬準備大于其賬面余額的,應按其差額計提;應計提的金額小于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對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作為壞賬損失,轉銷應收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 “應收利息”、“其他應收款”等科目。

    (三)已確認并轉銷的應收款項以后又收回的,應按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應收利息”、“其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利息”、“其他應收款”等科目。

    已確認并轉銷的應收款項以后又收回的,小貸公司也可以按照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小貸公司已計提但尚未轉銷的壞賬準備。

    1303   貸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貸公司按規定發放的各種客戶貸款,包括質押貸款、抵押貸款、保證貸款、信用貸款等。 

    二、本科目可按貸款期限、類別、客戶進行明細核算。

    三、主要賬務處理。

    (一)小貸公司發放的貸款,應按貸款的合同本金,借記本科目(本金),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資產負債表日,按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收回貸款時,應按客戶歸還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收回的應收利息金額,貸記“應收利息”科目,按歸還的貸款本金,貸記本科目(本金)。

    (二)資產負債表日,確定貸款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同時,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科目(已減值),借記本科目(已減值),貸記本科目。

    資產負債表日,應按貸款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借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同時,將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利息金額進行表外登記。

    收回減值貸款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相關貸款損失準備余額,借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按相關貸款余額,貸記本科目(已減值),按其差額,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對于確實無法收回的貸款,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作為呆賬予以轉銷,借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已減值)。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轉銷表外應收未收利息,減少表外“應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額。

    已確認并轉銷的貸款以后又收回的,按原轉銷的已減值貸款余額,借記本科目(已減值),貸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原轉銷的已減值貸款余額,貸記本科目(已減值),按其差額,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小額貸款公司按規定發放尚未收回的貸款余額。

    1304   貸款損失準備

    一、本科目核算小貸公司的貸款發生減值時計提的減值準備。

    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的資產包括客戶貸款、貼現資產等。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的資產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三、貸款損失準備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資產負債表日,貸款發生減值時,應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對于確實無法收回的各項貸款,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轉銷各項貸款,借記本科目,貸記“貸款”、“貼現資產”等科目。

    (三)已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的貸款價值以后又得以恢復,應在原已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額內,按恢復增加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小貸公司已計提但尚未轉銷的貸款損失準備。

    1441  抵債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小貸公司依法取得并準備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的實物抵債資產的價值。

    小貸公司依法取得并準備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的非實物抵債資產(不含股權投資)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抵債資產類別及借款人進行明細核算。

    抵債資產發生減值的,在本科目設置“跌價準備”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三、抵債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小貸公司取得的抵債資產,應按其公允價值,借記本科目,原已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借記“壞賬準備”、“貸款損失準備”等科目,按應收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貸款”、“應收利息”、“其他應收款”等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科目,按其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或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二)小貸公司取得抵債資產后如轉為自用,應在相關手續辦妥時,按轉為自用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抵債資產保管期間取得的收入,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科目。保管期間發生的費用,借記“其他業務成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處置抵債資產時,應按實際取得的處置收入,借記“現金”、“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已計提跌價準備的,借記本科目(跌價準備),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或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小貸公司取得的尚未處置的實物抵債資產的價值。

    1601  固定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小貸公司持有的固定資產原價。

    二、本科目可按固定資產類別和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固定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小貸公司購入不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按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自行建造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固定資產,應按估計價值入賬,待確定實際成本后再進行調整。

    (三)處置固定資產時,按該項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按已提的累計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其賬面原價,貸記本科目。已計提減值準備的,還應同時結轉已計提的減值準備。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小貸公司固定資產的原價。

    1602 累計折舊

    一、本科目核算小貸公司固定資產的累計折舊。

    二、本科目可按固定資產的類別或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按期(月)計提固定資產的折舊,借記“業務及管理費”等科目,貸記本科目。處置固定資產還應同時結轉累計折舊。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小貸公司固定資產的累計折舊額。

    1603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一、本科目核算小貸公司固定資產的減值準備。

    二、資產負債表日,固定資產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處置固定資產還應同時結轉減值準備。

    三、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小貸公司已計提但尚未轉銷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1604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小貸公司基建等在建工程發生的價值。

    小貸公司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發生的日常修理費、大修理費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裝修費用等,滿足固定資產準則規定的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也在本科目核算;沒有滿足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應在“業務及管理費”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建筑工程”、“待攤支出”以及單項工程進行明細核算。

    在建工程發生減值的,應在本科目設置“減值準備”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三、在建工程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小貸公司發包的在建工程,按合同規定向承包企業預付工程款、備料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與承包企業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時,按補付的工程款,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在建工程應負擔的職工薪酬,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三)在建工程發生的管理費、征地費、可行性研究費、臨時設施費、公證費、監理費及應負擔的稅費等,借記本科目(待攤支出),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在建工程發生的借款費用滿足借款費用準則資本化條件的,借記本科目(待攤支出),貸記“應付利息”等科目。

    由于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報廢或毀損,減去殘料價值和過失人或保險公司等賠款后的凈損失,借記本科目(待攤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建筑工程等);在建工程全部報廢或毀損的,應按其凈損失,借記“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在建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應計算分配待攤支出,借記本科目(××工程),貸記本科目(待攤支出);結轉在建工程成本時,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工程)。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小貸公司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的價值。

    1606  固定資產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小貸公司因出售、報廢、毀損、對外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原因轉出的固定資產價值以及在清理過程中發生的費用等。

    二、本科目可按被清理的固定資產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固定資產清理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小貸公司因出售、報廢、毀損、對外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轉出的固定資產,按該項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本科目,按已計提的累計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其賬面原價,貸記“固定資產”科目。已計提減值準備的,還應同時結轉減值準備。

    (二)清理過程中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及其他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資產的價款、殘料價值和變價收入等,借記“銀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由保險公司或過失人賠償的損失,借記“其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固定資產清理完成后,屬于生產經營期間正常的處理損失,借記“營業外支出——處置非流動資產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屬于自然災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損失,借記“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如為貸方余額,借記本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小貸公司尚未清理完畢的固定資產清理凈損失。

    1701  無形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小貸公司持有的無形資產成本,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

    二、本科目可按無形資產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無形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小貸公司外購的無形資產,按應計入無形資產成本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無形資產預期不能為小貸公司帶來經濟利益的,應按已計提的累計攤銷,借記“累計攤銷”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已計提減值準備的,還應同時結轉減值準備。

    (三)處置無形資產,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等,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計提的累計攤銷,借記“累計攤銷”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及其他費用,貸記“應交稅費”、“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處置非流動資產利得”科目或借記“營業外支出——處置非流動資產損失”科目。

    已計提減值準備的,還應同時結轉減值準備。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小貸公司無形資產的成本。

    1702  累計攤銷

    一、本科目核算小貸公司對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計提的累計攤銷。

    二、本科目可按無形資產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小貸公司按期(月)計提無形資產的攤銷,借記“業務及管理費”等科目,貸記本科目。處置無形資產還應同時結轉累計攤銷。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小貸公司無形資產的累計攤銷額。

    1703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一、本科目核算小貸公司無形資產發生減值時計提的減值準備。

    二、本科目應按無形資產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資產負債表日,小貸公司根據資產減值準則確定無形資產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

    處置無形資產時,應同時結轉已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小貸公司已計提但尚未轉銷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1801  長期待攤費用

    一、本科目核算小貸公司已經發生但應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負擔的分攤期限在1 年以上的各項費用。

    二、本科目應按費用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小貸公司發生的長期待攤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

    攤銷長期待攤費用時,借記“業務及管理費”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小貸公司尚未攤銷完畢的長期待攤費用的攤余價值。

    1811  遞延所得稅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小貸公司根據所得稅準則確認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所得稅資產。

    二、本科目應按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等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根據稅法規定可用以后年度稅前利潤彌補的虧損及稅款抵減產生的所得稅資產,也在本科目核算。

    三、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資產負債表日,小貸公司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費用”科目。資產負債日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應有余額大于其賬面余額的,應按其差額確認,借記本科目,貸記“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費用”等科目;資產負債日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應有余額小于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小貸公司合并中取得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同形式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于購買日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商譽”等科目。

    與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綜合收益”科目。

    (二)資產負債表日,預計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按原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中應減記的金額,借記“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其他綜合收益”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小貸公司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余額。

    1901  待處理財產損溢

    一、本科目核算小貸公司在清查財產過程中查明的各種財產盤盈、盤虧和毀損的價值。

    物資在運輸途中發生的非正常短缺與損耗,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小貸公司如有盤盈固定資產的,應作為前期差錯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

    二、本科目應按盤盈、盤虧的資產種類和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待處理財產損溢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盤盈的各種固定資產等,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盤虧、毀損的各種資產等,借記本科目,貸記相關資產科目。

    (三)盤盈、盤虧、毀損的財產,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處理時,按殘料價值,借記相關資產科目,按可收回的保險賠償或過失人賠償,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按本科目余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按其借方差額,屬于管理原因造成的,借記“業務及管理費”科目,屬于非正常損失的,借記“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按其貸方差額,貸記“業務及管理費”、“營業外收入”科目。

    四、小貸公司的財產損溢,應查明原因,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處理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負債類

    2001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貸公司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等借入的期限在1 年以下(含1年)的各種借款。

    小貸公司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等借入的期限在1 年以上的各種借款,在“長期借款”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借款種類和貸款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短期借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小貸公司借入的各種短期借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歸還借款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資產負債表日,應按計算確定的短期借款利息費用,借記“利息支出”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利息”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小貸公司尚未償還的短期借款的本金。

    2202  應付手續費及傭金

    一、本科目核算小貸公司應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手續費和傭金。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不同的債權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小貸公司發生應付款時,按確認的營業支出,借記“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科目,按應付金額貸記本科目。支付應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小貸公司尚未支付的應付款。

    2211  應付職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小貸公司根據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的各種薪酬。

    外商投資的小貸公司按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工資”、“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解除職工勞動關系補償”等應付職工薪酬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付職工薪酬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小貸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向職工支付工資、獎金、津貼等,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

    小貸公司從應付職工薪酬中扣還的各種款項(代墊的家屬藥費、個人所得稅等),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等科目。

    小貸公司向職工支付職工福利費,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科目。

    小貸公司支付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用于工會運作和職工培訓,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小貸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二)小貸公司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向職工給予的補償,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

    (三)外商投資的小貸公司按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借記“利潤分配——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小貸公司應付職工薪酬的結余。

    2221  應交稅費

    一、本科目核算小貸公司按照稅法等規定計算應交納的各種稅費,包括營業稅、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教育費附加等。

    小貸公司代扣代交的個人所得稅等,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小貸公司不需要預計應交數所交納的稅金,如印花稅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應交的稅費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交稅費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應交營業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

    1、小貸公司按規定計算應交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 

    2、出售不動產,計算應交的營業稅,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營業稅)。

    3、交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借記本科目(應交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應交所得稅

    1、小貸公司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應交的所得稅,借記“所得稅”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所得稅)。

    2、交納的所得稅,借記本科目(應交所得稅),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應交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1、小貸公司按規定計算應交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借記“業務及管理費”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房產稅、應交土地使用稅、應交車船使用稅)。

    2、交納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借記本科目(應交房產稅、應交土地使用稅、應交車船使用稅),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應交個人所得稅

    1、小貸公司按規定計算的應代扣代交的職工個人所得稅,借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個人所得稅)。

    2、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借記本科目(應交個人所得稅),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五)應交的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

    1、小貸公司按規定計算應交的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業務及管理費”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教育費附加、應交地方教育費附加)。

    2、交納的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借記本科目(應交教育費附加、應交地方教育費附加),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小貸公司尚未交納的稅費;期末如為借方余額,反映小貸公司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稅金。

    2231  應付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小貸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應支付的利息。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債權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資產負債表日,應按計算確定的利息費用,借記“利息支出”等科目,按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付未付利息,貸記本科目。

    實際支付利息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小貸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應支付但尚未支付的利息。

    2232  應付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小貸公司分配的現金股利或利潤。

    小貸公司分配的股票股利,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投資者進行明細核算。

    三、小貸公司應根據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按應支付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借記“利潤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

    實際支付現金股利或利潤,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

    四、小貸公司董事會或類似機構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中擬分配的現金股利或利潤,不做賬務處理,但應在附注中披露。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小貸公司尚未支付的現金股利或利潤。

    2241  其他應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貸公司除應付利息、應付股利、應交稅費等以外的其他各項應付、暫收的款項。

    二、本科目可按其他應付款的項目和對方單位(或個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小貸公司發生的其他各種應付、暫收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的其他各種應付、暫收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小貸公司應付未付的其他應付款項。

    2501  長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貸公司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的期限在1 年以上(不含1 年)的各項借款。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貸款單位和貸款種類,分別“本金”、“利息調整”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長期借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小貸公司借入長期借款,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本金)。如存在差額,還應借記本科目(利息調整)。

    (二)資產負債表日,應按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長期借款的利息費用,借記“利息支出”科目,按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付未付利息,貸記“應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

    實際利率與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差異不大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計算確定利息費用。

    (三)歸還長期借款本金時,借記本科目(本金),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存在利息調整余額的,借記或貸記“利息支出”等科目,貸記或借記本科目(利息調整)。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小貸公司尚未償還的長期借款。

    2801  預計負債

    一、本科目核算小貸公司根據或有事項等相關準則確認的各項預計負債,包括對外提供擔保、未決訴訟以及重組義務等產生的預計負債。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預計負債的交易或事項進行明細核算。

    三、預計負債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小貸公司由對外提供擔保、未決訴訟、重組義務產生的預計負債,應按確定的金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小貸公司實際清償或沖減預計負債,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小貸公司根據確鑿證據需要對已確認的預計負債進行調整的,調整增加的預計負債,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調整減少的預計負債,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小貸公司已預計尚未清償的債務。

    2901  遞延所得稅負債

    一、本科目核算小貸公司確認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所得稅負債。

    二、本科目可按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遞延所得稅負債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資產負債表日,小貸公司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借記“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資產負債表日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應有余額大于其賬面余額的,按其差額確認,借記“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資產負債表日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應有余額小于其賬面余額的做相反分錄。

    與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借記“其他綜合收益”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小貸公司合并中取得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同形式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應于購買日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借記“商譽”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小貸公司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所有者權益類

    4001  實收資本(或股本)

    一、本科目核算小貸公司接受投資者投入的實收資本。

    股份有限小貸公司的投資者投入的資本,應當將本科目的名稱改為“股本”科目。 

    小貸公司收到投資者出資超過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額的部分,作為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在“資本公積”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投資者進行明細核算。

    三、實收資本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小貸公司接受投資者投入的資本,借記“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按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科目。

    (二)股東大會批準的利潤分配方案中分配的股票股利,應在辦理增資手續后,借記“利潤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

    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用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借記“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小貸公司按法定程序報經批準減少注冊資本的,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小貸公司實收資本或股本總額。

    4002  資本公積

    一、本科目核算小貸公司收到投資者出資超出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額以及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等。

    二、本科目應當分別“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其他資本公積”進行明細核算。

    三、資本公積的主要賬務處理

    小貸公司收到投資者投入的資本,借記“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按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額,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本科目(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

    小貸公司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用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借記本科目(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小貸公司資本公積的余額。

    4101  盈余公積

    一、本科目核算小貸公司從凈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

    二、本科目應當分別“法定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進行明細核算。

    外商投資的小貸公司還應分別“儲備基金”、 “企業發展基金”進行明細核算。

    中外合作經營的小貸公司在合作期間歸還投資者的投資,應在本科目設置“利潤歸還投資”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三、盈余公積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小貸公司按規定提取的盈余公積,借記“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科目,貸記本科目(法定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

    外商投資的小貸公司按規定提取的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借記“利潤分配——提取儲備基金、提取企業發展基金、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二)小貸公司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或轉增資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潤分配——盈余公積補虧”、 “實收資本”或“股本”科目。

    小貸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用盈余公積派送新股,按派送新股計算的金額,借記本科目,按股票面值和派送新股總數計算的股票面值總額,貸記“股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科目。

    中外合作經營的小貸公司在經營期間用利潤歸還投資,應按實際歸還投資的金額,借記“實收資本——已歸還投資”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利潤分配——利潤歸還投資”科目,貸記本科目(利潤歸還投資)。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小貸公司按規定提取的盈余公積余額。

    4102   一般風險準備

    一、本科目核算小貸公司按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一般風險準備。

    二、小貸公司提取的一般風險準備,借記“利潤分配——提取一般風險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用一般風險準備彌補虧損,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潤分配——一般風險準備補虧”科目。

    三、本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小貸公司按規定提取的一般風險準備余額。

    4103  本年利潤 

    一、本科目核算小貸公司當期實現的凈利潤(或發生的凈虧損)。

    二、小貸公司期(月)未結轉利潤時,應將各損益類科目的金額轉入本科目,結平各損益類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的貸方余額為當期實現的凈利潤;借方余額為當期發生的凈虧損。

    三、年度終了,應將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結出的本年實現的凈利潤,轉入“利潤分配”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如為凈虧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4104  利潤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小貸公司利潤的分配(或虧損的彌補)和歷年分配域彌補)后的余額。

    二、本科目應當分別“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應付現金股利或利潤”、“轉作股本的股利”、“盈余公積補虧”和“未分配利潤”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利潤分配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小貸公司按規定提取的盈余公積,借記本科目(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貸記“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科目。

    小貸公司按規定提取的一般風險準備,借記本科目(提取一般風險準備),貸記“一般風險準備’科目。

    (二)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借記本科目(應付現金股利或利潤),貸記“應付股利”科目。

    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分配給股東的股票股利,應在辦理增資手續后,借記本科目(轉作股本的股利),貸記“股本”科目。

    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借記“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或任意盈余公積”科目,貸記本科目(盈余公積補虧)。

    小貸公司用一般風險準備彌補虧損,借記“一般風險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一般風險準備補虧)科目。

    四、年度終了,小貸公司應將本年實現的凈利潤,自“本年利潤”科目轉入本科目,借記“本年利潤”科目,貸記本科目(未分配利潤),為凈虧損的做相反的會計分錄;同時,將“利潤分配”科目所屬其他明細科目的余額轉入本科目“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結轉后,本科目除“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外,其他明細科目應無余額。

    五、本科目年末余額,反映小貸公司的未分配利潤(或未彌補虧損)。

    6011  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小貸公司確認的利息收入,包括發放貸款,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等實現的利息收入等。

    二、本科目可按業務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三、資產負債表日,小貸公司應按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6021  手續費及傭金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小貸公司確認的手續費及傭金收入,如傭金收入、業務代辦手續費收入、受托貸款手續費收入、咨詢服務收入以及其他相關服務實現的手續費及傭金收入等。

    二、本科目可按手續費及傭金收入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三、小貸公司確認的手續費及傭金收入,按應收的金額,借記“應收手續費及傭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收到手續費及傭金,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手續費及傭金”等科目。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6051  其他業務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小貸公司確認的除主營業務活動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實現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資產、出租無形資產等實現的收入。

    二、本科目可按其他業務收入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三、小貸公司確認的其他業務收入,借記“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等。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6301  營業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小貸公司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收入,主要包括處置非流動資產利得、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利得、債務重組利得、政府補助、盤盈利得、捐贈利得等。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營業外收入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小貸公司發生的營業外收入,借記“現金”、“銀行存款”、 “待處理財產損溢”、“固定資產清理”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6402  其他業務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小貸公司除主營業務活動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所發生的支出,包括出租固定資產的累計折舊、出租無形資產的累計攤銷等。

    小貸公司除主營業務活動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發生的相關稅費,在“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其他業務成本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三、小貸公司發生的其他業務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 “累計折舊”、“累計攤銷”、“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6403  營業稅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小貸公司經營活動發生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等相關稅費。

    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在“業務及管理費”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小貸公司按規定計算確定的與經營活動相關的稅費,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費”等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6411  利息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小貸公司發生的利息支出,包括賣出回購金融資產等產生的利息支出等。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利息支出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資產負債表日,小貸公司應按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費用金額,借記本科目,按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確定的應付利息的金額,貸記“應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額計入相關金融負債的利息調整科目。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6421  手續費及傭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小貸公司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相關的各項手續費、傭金等支出。

    二、本科目可按支出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三、小貸公司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相關的手續費、傭金等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手續費及傭金”等科目。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6601  業務及管理費

    一、本科目核算小貸公司在業務經營和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折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電子設備運轉費、鈔幣運送費、安全防范費、郵電費、勞動保護費、外事費、印刷費、低值易耗品攤銷、職工工資及福利費、差旅費、水電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會議費、訴訟費、公證費、咨詢費、無形資產攤銷、長期待攤費用攤銷、取暖降溫費、聘請中介機構費、技術轉讓費、綠化費、董事會費、財產保險費、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物業管理費、研究費用、提取保險保障基金等。

    二、本科目可按費用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業務及管理費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小貸公司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在實際發生時,借記本科目(開辦費),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小貸公司員工的職工薪酬,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三)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借記本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

    (四)發生的辦公費、水電費、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聘請中介機構費、咨詢費、訴訟費、研究費用等,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五)按規定計算確定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費”科目。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6701  資產減值損失

    一、本科目核算小貸公司根據資產減值等準則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所形成的損失。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資產減值損失的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小貸公司根據資產減值等準則確定資產發生的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壞賬準備”、“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貸款損失準備”、“抵債資產——跌價準備”等科目。

    四、小貸公司計提壞賬準備、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貸款損失準備等后,相關資產的價值又得恢復,應在原已計提的減值準備金額內,按恢復增加的金額,借記“壞賬準備”、“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貸款損失準備”、“抵債資產——跌價準備”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6711  營業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小貸公司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凈支出,包括處置非流動資產損失、罰款支出、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等。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支出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小貸公司發生的營業外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現金”、“銀行存款”、“固定資產清理”等科目。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6801  所得稅費用

    一、本科目核算小額貸款公司確認的應從當期利潤總額中扣除的所得稅費用。

    二、本科目可按“當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進行明細核算。

    三、所得稅費用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資產負債表日,小額貸款公司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確定的當期應交所得稅,借記本科目(當期所得稅費用),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科目。

    (二)資產負債表日,根據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應有余額大于“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余額的差額,借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遞延所得稅費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等科目;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應有余額小于“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余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小額貸款公司應予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當比照上述原則調整本科目、“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及有關科目。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6901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一、本科目核算小貸公司本年度發生的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的事項以及本年度發現的重要前期差錯更正涉及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的事項。

    小貸公司在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問發生的需要調整報告年度損益的事項,也可以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小貸公司調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潤或減少以前年度虧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調整減少以前年度利潤或增加以前年度虧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由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增加的所得稅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等科目;由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減少的所得稅費用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三)經上述調整后,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本科目如為貸方余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如為借方余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三、本科目結轉后應無余額。

    第四部分    會計報表格式

    一、填報范圍

    本套報表為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會計報表統一格式,填報范圍為全省小額貸款公司。本套報表所稱企業,指小額貸款公司。

    二、報表組成

    本套報表包括:報表封面、資產負債表(會小貸01表)、利潤表(會小貸02表)、現金流量表(會小貸03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會小貸04表)。

    三、報表封面

    (一)企業名稱: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全稱。

    (二)單位負責人: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凡企業正在更換法定代表人,但尚未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由實際負責人簽字蓋章。

    (三)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指在企業分管財務的企業領導人。

    (四)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指企業內部承擔財務會計職能的專職機構的負責人。

    (五)填表人:指具體負責編制報表的工作人員。

    (六)編報日期:指財務決算報表通過企業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或類似決策機構審核簽發的日期。

    (七)報表審計機構:指對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實施審計并發表審計意見的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或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名稱。僅在年報填報。

    (八)審計報告簽字人:指在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審計報告上簽字的注冊會計師或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僅在年報填報。

    四、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會計報表編號、名稱及編報期

     

    編號

    會計報表名稱

    編報期

    會小貸01

    資產負債表

    月報、季報、半年報、年報

    會小貸02

    利潤表  

    月報、季報、半年報、年報

    會小貸03

    現金流量表

    月報、季報、半年報、年報

    會小貸04

    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年報

     

     

    資產負債表

     

         

                                  201*** **  

    會小貸01

    編制單位:





    金額單位:元

    資產

    行次

    期末余額

    年初余額

    負債和所有者權益

    行次

    期末余額

    年初
    余額

    資產:




    負債:




    貨幣資金

    1



    短期借款

    13



    以公允價值計量且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2



    以公允價值計量且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14



    應收利息

    3



    應付職工薪酬

    15



    發放貸款

    4



    應交稅費

    16



    可供出售
    金融資產

    5



    應付利息

    17



    持有至到期投資

    6



    預計負債

    18



    長期股權投資

    7



    遞延所得稅負債

    19



    固定資產

    8



    其他負債

    20



    無形資產

    9



       

    21



    遞延所得稅資產

    10



    所有者權益
    (或股東權益):

    22



    其他資產

    11



     實收資本(或股本)

    23







    資本公積

    24







    盈余公積

    25







    其他綜合收益

    26







    一般風險準備

    27







    未分配利潤

    28







    所有者權益合計

    29



             

    12



    負債及所有者權益總計

    30



    單位負責人:

    財務負責人: 


    制表人:

     

    利潤表

     

    201***





    會小貸02


    編制單位:

    金額單位:元


            

    行次

    本期金額

    上期金額


    一、營業收入                                

    1




        利息凈收入                              

    2




            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