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執罪”全稱“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該罪名做了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當民事執行演變為刑罰制裁時,沒有哪個老賴不畏懼,所以“拒執罪”是震懾老賴的最為有效手段,也是最為嚴厲的制度。
金融債權執行中,銀行沒有充分利用“拒執罪”這一有效措施,導致金融債權的清收效果大打折扣。
一
何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
實踐中適用“拒執罪”時,當事人或法官不知如何理解“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全國人大常委會解讀認為,下列情形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如何理解全國人大常委會解讀中的情形(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專門頒布了《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二條規定: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拒執罪”十大典型案例
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如何在實踐中適用,最高院于2018年6月發布了依法打擊拒執罪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貴州省正安縣人民法院判決的曹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典型意義】本案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以和妻子協議離婚的方法,將其名下全部財產轉移到妻子名下,并私自將法院查封的房產予以出售,致使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正安縣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二: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判決的施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典型意義】本案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昌緣合作社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拒絕申報財產,以各種手段逃避執行,而且其法定代表人在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不執行,執行法院遂依法查封昌緣合作社位于昌江縣海尾鎮雙塘村的270畝土地經營權及地上的瓜菜大棚及相關設施。施某某擅自決定將已查封的上述土地及設施予以處置,部分出租給他人種植,部分大棚用于自己種植,所得租金及種植收益拒絕上繳法院,屬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同時本案屬于單位犯罪,被告人施某某為單位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于單位實施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法院依法對施某某定罪并判處實刑,符合法律規定,體現了對拒執罪的嚴厲打擊,對于在單位犯罪中依法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責任也具有一定指導意義。
案例三:黑龍江省肇東市人民法院判決的李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典型意義】被告人李某彬作為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在法院向其發出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后,拒絕報告財產情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還擅自將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財產出賣并攜款外逃,導致法院生效判決無法執行,符合“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案例四:湖南省湘潭縣人民法院判決的林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典型意義】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名下銀行賬戶多次發生存取款行為,累計存入金額達人民幣13萬余元。但被執行人對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未做任何履行,且不按要求申報財產情況,經兩次被采取拘留措施后仍不履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罪。湘越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湘潭縣公安局報案,要求以涉嫌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罪立案,湘潭縣公安局經審查后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書。2015年11月10日,湘越公司向湘潭縣法院提起自訴。法院依法受理申請人的刑事自訴并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決,有效懲治了拒執犯罪。
案例五:浙江省臨安市人民法院判決的周某某拒不執行判決案
【典型意義】本案中,被執行人拒收民事判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在執行法院對其財產采取查封措施的情況下,私自轉讓查封財產并將轉讓所得價款用于清償其他債務和個人消費,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屬于拒不執行生效判決情節嚴重的行為。
案例六: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判決的肖某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案
【典型意義】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是被執行人規避、抗拒執行的一種典型方式。本案被執行人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對人民法院已經查封的財產私自變賣,并將變賣所得用于清償其他債務,導致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得不到執行,情節嚴重,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由于本案執行依據是民事調解書,被執行人的拒不執行行為不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以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對被告人定罪處罰,符合法律規定,懲治了此種抗拒執行的行為,維護了司法權威,具有較好的警示作用。
案例七:江蘇省響水縣人民法院判決的徐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典型意義】本案被告人徐某某在執行過程中獲得大額拆遷補償款,但其將拆遷款取走,不用于履行生效裁定確定的義務,同時虛假申報個人財產,在執行法院對其實施兩次拘留后仍不履行,屬于有能力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案例八: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判決的藏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典型意義】被告人藏某某在明知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隱匿行蹤,轉移財產,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致使生效裁判無法執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申請執行人向公安機關控告時,盡管公安機關沒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但人民法院根據律師見證書等證據確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事實,依法受理申請執行人自訴,及時審理,依法判決,促使被執行人履行了義務,有效懲治了拒執犯罪。
案例九: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判決的陳某、徐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典型意義】本案被執行人陳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并與案外人惡意串通,以虛假交易的方式將自己名下的財產轉移至其親屬名下,逃避履行義務,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執行。不僅被執行人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外人也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法院依法追究被執行人及案外人拒執罪的刑事責任,促使被執行人履行了義務,懲治了此種惡意串通拒不執行生效裁判的行為,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案例十: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判決的重慶蓉泰塑膠有限公司、劉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典型意義】被執行人蓉泰公司及公司負責人劉某某在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明知公司賬戶被法院凍結的情況下,指使他人將本應進入公司賬戶的資金轉移至他人賬戶,挪作他用,隱匿公司財產,逃避法院強制執行,致使法院生效裁判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本案屬于單位構成拒執罪的典型案例。法院依法認定被告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構成犯罪并分別判處刑罰,對于作為被執行人的單位具有很好的警示作用。
三
典型案例的指導意義
從最高院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筆者總結了“拒執罪”中被執行人常見的表現形式、單位拒執罪中負責人的刑事責任、公訴自訴并行原則以及定罪量刑原則。
01
(一)拒執罪中被執行人常見表現形式
以夫妻協議離婚的方法,將被執行人名下全部財產轉移到夫妻另一方名下;
被執行人私自處置被查封的財產,如將被查封的房屋出售、出租,但未向法院繳納收益;
被執行人拒不申報財產或未如實申報財產;
經過司法拘留后,仍有財產拒不履行義務;
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名下銀行賬戶多次發生存取款行為,轉移存款的;
執行依據是民事調解書,被執行人的拒不執行行為不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如果被執行人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的,法院可以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對被告人定罪處罰;
被告人在執行過程中獲得大額拆遷補償款,但其將拆遷款取走,不用于履行生效裁定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并與案外人惡意串通,以虛假交易的方式將自己名下的財產轉移至其親屬名下,逃避履行義務,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執行;
明知公司賬戶被法院凍結的情況下,指使他人將本應進入公司賬戶的資金轉移至他人賬戶,挪作他用,隱匿公司財產,逃避法院強制執行,致使法院生效裁判無法執行。
02
(二)單位拒執罪中負責人的刑事責任
單位作為被執行人的,觸犯拒執罪,屬于單位犯罪,作為被執行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于單位實施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應當同單位一同承擔刑事責任。如案例二、案例十。
03
(三)由以往的單一公訴模式改為公訴、自訴并行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出臺的《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拒執罪的追訴由以往的單一公訴模式改為公訴、自訴并行模式。申請執行人可直接向公安、檢察機關控告。公安、檢察機關不予追究的,申請執行人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向法院提起自訴。如案例四、案例八。
04
(四)定罪量刑原則
被告人如實供述罪行、積極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一般量刑從輕,判決緩刑。如案例一、八、九。
被刑事立案后,拒不承認犯罪事實,又不積極履行義務的,一般判決實刑。如案例二、三、五、六。
被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執行義務,又被判拒執罪的,一般量刑從重,均為實刑。如案例四、七。
四
實務中的提示
1.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是被執行人規避、抗拒執行的一種典型方式。建議銀行在訴訟和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一定要及時申請查封、凍結被執行人財產。一旦被執行人擅自處置被查封、凍結的財產,即有可能構成拒執罪或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
2.銀行在執行中應當有意識搜集被執行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線索,對于取證困難的線索,第一時間向執行法院申請調取。
3.銀行應協調好與法院、公安的關系。當發現有“拒執罪”的線索時,爭取執行法院的支持,申請法院向公安機關出移送函;銀行也可以直接將“拒執罪”犯罪線索向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銀行可自訴到執行法院。
4.充分利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當被執行構成“拒執罪”后,銀行以“償還債務”為核心目的,勸說被告人或其親屬積極償還債務,用以減輕被告人刑罰。
來源:彰平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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